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2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媖淑
陳柏均
被 告 織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慧
訴訟代理人 張奕晨律師
劉亭佑
受告知人 宋坤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
)112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112年2月14日下午4時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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