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06號原 告 梁伸揮 被 告 鄭旭志 訴訟代理人 鄭郁蒨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鄭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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