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06號
KSDV,111,訴,1006,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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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06號
原 告 梁伸揮
被 告 鄭旭志
訴訟代理人 鄭郁蒨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鄭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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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