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57號
KSDV,111,補,1157,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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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何玉成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陳晉徹
複代 理 人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
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
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
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不得持附表所示債權憑證對原告為強制
執行,並撤銷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50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
執行程序。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814,291
元(即被告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505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
行之債權,算至民國111年10月14日止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7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編號 執行名義名稱 債權數額(利息、違約金計算至起訴日即111年10月14日止)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6年度執字第3770號債權憑證 ①本金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2,630,000元、利息6,755,287元、違約金12,933元、違約金1,321,385元。 (小計:10,719,605元) ②本金美金200,792.78元、利息美金462,830.79元、違約金美金867.73元、違約金美金89,056.76元。 (小計:美金753,548.06元,依起訴日111年10月14日台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1.945計算,折合24,072,092元) ③執行費62,740元。 ④程序費用101元。 【合計:34,854,538元】 2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6年度執字第3151號債權憑證 ①本金5,600,000元、利息14,178,898元、違約金27,106元、違約金2,772,483元。 (小計:22,578,487元) ②本金美金134,409.97元、利息美金369,206.44元、違約金美金690.69元、違約金美金71,092.4元。 (小計:美金575,399.5元,依起訴日111年10月14日台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1.945計算,折合18,381,137元) ③程序費用129元。 【合計:40,959,7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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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