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230號
KSDV,111,消債更,230,2023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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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郭姵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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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郭姵岑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 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 、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6月16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57號受理 ,於111年7月25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111年8月4日具狀 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
㈡聲請人於109年度至110年度申報所得各為138元、142元,名 下除仁翔建設股票1092股、新光金股票357股外,無其他財 產,另有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110,969元(前於109年8月24 日、11月27日、110年7月9日、8月16日各領取醫療保險金79 ,427元、1,470元、5,410元、32,419元)、三商美邦人壽



單解約金112,461元(前於109年7月6日、110年7月5日各領 取醫療保險金71,840元、45,920元)、康健人壽保單解約金 74,274元;又聲請人罹廣泛性焦慮症、輕鬱症、睡眠障礙, 無業,由2名子女每月各給付5,000元孝親費維持生活,前於 109年4月24日、110年6月4日各領行政院紓困補助30,000元 、10,000元,未領取其他補助或給付等情,有109年至110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11 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57號卷(下稱調卷)第7至9頁】、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卷(下稱 更卷)第3頁、第47頁收入附表】、債權人清冊(更卷第52 至53頁)、戶籍謄本(調卷第6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調卷第16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 第85至8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 權人清冊(調卷第10至12頁)、信用報告(調卷第13至15頁 )、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23至24頁)、租金補助查詢表 (更卷第22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32頁)、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31頁)、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118至125頁)、收入 明細表(更卷第47至48頁)、王欽程診斷證明書(更卷第12 8頁)、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35至40頁)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42至46頁)、 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126頁)等附卷可證 。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聲請人僅有子女每月給付 之孝親費共10,000元(計算式:5,000×2=10,000),可供運 用。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9,0 00元(無房屋租金)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 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 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1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 9元,1.2倍即17,303元。又聲請人陳稱居住於長女所有房屋 ,其無房屋費用支出,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 時,應扣除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為24.36%)以13,088元為 限【計算式:17,303×(1-24.36%)=13,088】,而聲請人主 張每月必要支出約9,000元,未逾此金額,尚屬合理,應予 採計。
 ㈣承上,聲請人每月有孝親費收入10,0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 出9,000元後,剩餘1,000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4,87 1,147元(調卷第63至100頁、第105頁,包括:永豐銀行、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宜泰資產管理有限



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扣除遠雄人壽、 三商美邦人壽、康健人壽保單解約金共297,704元後,以每 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381年【計算式:(4,871,147-2 97,704)÷1,000÷12≒381】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 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 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 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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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