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
聲請人即債 陳弘祥(原名:陳裕翔)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林易玫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即債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井 琪
相對人即債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詹志宏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
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之受償總額者,法院不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27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三、經查:
1.查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10年4月28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申請扶助(債務清理),同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前置協
商調解聲請,於111年3月29日開始更生程序,合先敘明。
2.惟查,債務人前於聲請前之110年4月12日將原名下所有之高
雄市○○區○○街00號房地以贈與方式移轉登記予其胞妹陳凱亭
及陳玟靜(嗣後變價得款新台幣440萬元),雖債務人一再
宣稱不動產處均為其父所為,但債務人為時年36歲之青壯人
,有完全行為能力,對於其名下不動產之處分本應負完全責
任,無法推諉,且債務人稱變賣款項用以清償其個人債務,
但卻無法提出任何形式之證明文件證明其所述,本院難以採
信,況債務人於前開贈與行為後隨即申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資料,並立即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申請消費者債務清理
事件之扶助,顯見債務人係故意以此方式處分財產,害及債
權人之權利。
3.承前,本院因此於111年9月6日以函文撤銷債務人於110年4
月12日將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00號房地贈與陳凱亭及
陳玟靜之法律行為。
4.綜上,本件應視作債務人尚有價值新台幣(下同)440萬元
之財產,而此金額遠高於債權表債務總額,債務人應全額清
償。
四、是以,債務人經本院發函表示前開裁量標準後,提出如附表
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
起,以1個月為1期,分96期清償,每期清償2萬6,713元(最
末期實為2萬6,751元,債務所提更生方案有些微計算誤差,
本院依職權更正如附表所示),完全清償之更生方案。
五、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
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
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六、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全額清償,
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1-71期 72期 第一商業銀行 88489 3.45% 921 922 三信商業銀行 200069 7.80% 2083 2087 安泰商業銀行 305395 11.91% 3181 318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563303 21.97% 5869 5877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57001 2.22% 593 594 合迪公司 273761 10.68% 2853 2857 和潤企業公司 835507 32.58% 8703 8715 第一國際資融公司 33605 1.31% 350 350 台灣大哥大公司 58675 2.29% 611 612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公司 79142 3.09% 825 826 遠傳電信公司 69539 2.71% 724 725 債權總額 2,564,486 每期金額 26,713 26,751 清償成數 100% 還款總額 2,564,486 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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