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5281號
KSDV,111,司促,25281,20230130,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281號
債 權 人 邱湘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美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12月2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月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