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5000號
KSDV,111,司促,25000,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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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00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王繹勛
債 務 人 潘建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壹拾伍元,
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參仟參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
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
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九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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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