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36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何建慶
債 務 人 余景登律師即王鈞豊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王鈞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伍拾柒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73,447元 111年8月10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845% 自110年9月10日起至111年6月9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845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1.845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97% 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095% 0002 500,000元 11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92% 暨自民國110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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