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36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楊竣安即楊大緯之繼承人
楊喜安即楊大緯之繼承人
楊喬安即楊大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楊喜安、楊喬安應於繼承案外人楊大緯之遺產範圍內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
台幣肆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本
件經核,依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紀錄所示,債務人楊竣
安已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出境,迄未入境,其送達應於外
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