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4164號
KSDV,111,司促,24164,2023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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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164號
債 權 人 侯星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冠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 聲請狀,僅載明債務人之身份證明文件開頭為字母「E」 、 性別為「男」、生日為「87年6月12日」、戶籍地「高雄市 」及電話,因欠缺債務人之具體住居所、身份證統一編號 ,致無法確定債務人之人別及確切之送達地址,且經本院職 權以「甲○○」及「民國00年生」查調戶籍資料,並無相匹配 之人,本院遂以民國111 年12月1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 達5 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同年月20日送 達,然債權人迄未補正。是本件債務人人別無法確定且經命 債權人補正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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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