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87號
KSDV,110,訴,87,2023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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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陳永鋒
送達代收人 葉凱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秋盈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2,7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0元
,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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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