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819號
KSDV,110,訴,819,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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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819號
原 告 蘇漢崙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思國律師
被 告 楊皓宇

楊佳文
江靖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允祥律師
被 告 胡瓊芳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丁○○、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開第一項、第二項給付,如任一組被告已為給付,另一組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丁○○、丙○○、甲○○,或被告丁○○、乙○○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第一項於被告丁○○、丙○○、甲○○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第二項於被告丁○○、乙○○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一、被告丁○○、丙○○、甲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最後1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審訴卷第 11頁)。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聲明為:一、被告丁○○、丙○○



、甲○○應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1 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 、被告丁○○、乙○○應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民事追加 被告、聲請公示送達暨準備㈡狀繕本送達最後1名被告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前二項所命 之給付中,任一項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 免給付義務。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41 至42頁),經核原告變更前後之聲明皆係關於丁○○及乙○○侵 害原告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夫妻身分法益之同一基礎事實, 且證據資料亦俱相同,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90年7月14日結婚,共同 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被告丁○○約於109年7月間與原告之女 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因而與原告一家互動頻繁,並常參加原 告家庭活動。原告於109年10月間察覺乙○○與丁○○間言行曖 昧,而心生起疑,迨至同年12月下旬,乙○○在原告質問下, 終於坦承其等早非單純長輩與晚輩間之關係,並交付其等間 如附表編號1至13之IG對話紀錄、IG互傳之照片及影音檔案 予原告檢視,渠等間之對話紀錄多為煽情、曖昧之內容,而 照片及影音資料,不乏彼此裸露、性交畫面,原告心痛如絞 下,警告渠等不得再維持此關係,然渠等卻依然故我,原告 遂於110年1月4日與乙○○完成離婚登記。被告丁○○與乙○○間 確有曖昧、煽情對話、一同出遊、前往旅館通姦等行為,已 屬逾越交友分際之行為,嚴重破壞原告維繫婚姻之基礎與信 賴,不法侵害原告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之夫妻身分法益,令 其精神上感受痛苦,且情節重大,原告自得請求丁○○、乙○○ 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又查丁○○於本件侵權行為發 生時未滿20歲且未婚,屬有識別能力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丙 ○○、甲○○為其法定代理人,自應就被告丁○○上開所為負連帶 賠償責任。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 項前段、第187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丁○○、丙○○、甲○○應連帶 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1名被告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丁○○、乙○ ○應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民事追加被告、聲請公示送 達暨準備㈡狀繕本送達最後1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中,任一項被 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㈣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丁○○、丙○○、甲○○部分:
 ⒈依原告起訴事實所載,丁○○與乙○○侵權行為之期間應為109年 10月起至109年12月下旬間,然丁○○此時為中正預校高三學生,而中正預校於109年10月初中秋節後至110年1月下旬 期間,對高三學生實施休假管制,嚴格管控外出,故能與乙 ○○見面機會少之又少,原告顯然忽略丁○○在上開時間被學校 管制,無重大事由不能外出之事實,而對丁○○有所誤解。此 外,丁○○並無傳送任何不雅(裸露及性交)照片與影音給乙 ○○,更無與乙○○間有發生性交之行為,原告所提之證據亦無 從直接證明上開情事。固然原告有提出丁○○與乙○○間之眾多 對話紀錄,其間或有些許不雅、煽情之對話及行為,然原告 與乙○○已於110年1月4日離婚,而此部分紀錄並無記載雙方 確切之對話時間,要難證明係110年1月4日前之對話紀錄, 若是於乙○○離婚後所為,則實無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觀該 等對話紀錄之內容,皆係由乙○○主動,丁○○多係被動配合。 另原告提出之丁○○與乙○○間附表編號12之IG合照截圖中(下 稱合照截圖),其上載有「我愛妳楊小姐」等文字無法說明 對象係丁○○,故應係由乙○○自行製作加工,並非為丁○○侵害 原告配偶權之證據。
 ⒉縱認丁○○有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衡其行為侵害原告配偶權之 期間短暫(僅2個月),程度非屬重大,原告請求之慰撫金 實屬過高,應予酌減。又乙○○與原告離婚後可請求之剩餘財 產分配價值已逾200萬元,而乙○○亦以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 求權之方式來與原告達成和解,則原告既已與乙○○達成200 萬元以上之和解,其損害應已受填補,故原告今請求丁○○、 丙○○與甲○○連帶賠償200萬元,實屬重複請求。又參酌司法 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 字第41號判決之見解,現今實務及學說已揚棄配偶權之概念 ,故原告本於配偶權受侵害為由請求損害賠償,應屬無據。 又丙○○與甲○○雖為丁○○之法定代理人,惟已盡其管教及監督 之責,並無疏失,應毋須與丁○○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等語置 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㈡被告乙○○部分:對於原告主張其與丁○○間有發生不倫之事實 並不否認,然與原告離婚當時,就已協議拋棄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請求權,當作給予原告之賠償,其價值顯已逾200萬元 ,原告如今重複請求,要屬無據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原 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丁○○、乙○○二人不法侵害其基



於婚姻關係而享有之夫妻身分法益,丙○○與甲○○為丁○○之法 定代理人,應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等情,經丁○○、丙○○與 甲○○所否認,而乙○○雖不否認與丁○○間有侵害原告基於婚姻 關係而享有之夫妻身分法益之事實,惟抗辯其已賠償予原告 ,故原告係屬重複請求,且均以前揭情詞置辯,故本件之爭 點為:㈠丁○○、乙○○之行為是否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 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乙○○是否業已賠償200萬元予原告?㈡ 原告可否請求被告等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茲分 論如下:
 ㈠丁○○、乙○○如附表所示行為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 法益且情節重大: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或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 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 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 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 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 554號、第748號、第791號解釋參照)。申言之,婚姻係以 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 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 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 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 之權利。是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之一種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 容的權利,應受侵權行為法之保護,不容配偶之一方或第三 人任意侵害。
 ⒉經查,觀諸丁○○與乙○○如附表編號1至12之IG對話紀錄及合照 截圖中,丁○○與乙○○間不但互相以「老公」及「老婆」稱呼 對方,內容中更有「胡:老公我好想你(傳送表情貼圖)剛 剛一直想著進去摩鐡的畫面,被老公迫不急待的揉揉,溫柔 的霸道,好舒服,被背後突襲的揉揉,好回味… 。楊:…我 的弟弟只會朝著老婆的穴穴進去,還有嘴巴,現在又想要了 啦。胡:老公我也好想迪迪,好想親親它吸吸它,更想迪迪 衝進來,老公想念老婆幫你服務的感覺嗎,老婆好常想著 被老公服務的感覺,想著想著就濕濕了,老公未來我們還要 去好多的地方打炮ㄛ,不能忘記噢。楊:很懷念,超想要的 ,很想進去,下次見面,第一件事真的就是抱著老婆直接插



進去」等,涉及男女性交等直接露骨之言語,且丁○○更傳送 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不雅影音檔及照片予乙○○,並與乙○○為 附表編號14之性交行為,而在兩人間之不正當關係遭原告發 現後,丁○○與乙○○更以互相串謀之謊言欺哄原告,試圖朦混 原告並繼續維持彼此間不正當之交往關係,揆諸前開說明, 足認丁○○與乙○○間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 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⒊丁○○固不否認與乙○○間互為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11之IG對話紀 錄之形式上真正,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18、152頁 ),惟辯稱該等對話紀錄之時間均係發生於000年0月0日原 告與乙○○離婚之後,且多係由乙○○主動為之,丁○○僅被動配 合,故對原告並未構成侵害等語。且原告所提出附表編號13 之合照截圖,其中多有乙○○自行製造加工等文字,要難證明 係丁○○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證據。惟參兩人對話紀錄之內容不 乏有「胡:事情還沒爆發時想說跨年晚上沒能跟老公在一起 …他現在就是很怕我自己一個人的時侯還會偷偷跟你有聯絡… 。楊:太誇張了吧,到底是多需要妳…我也很想陪你跨年, 真的很想。胡:老公今天可以拍一張照片給我看嗎?今天我 晚上想看老公的照片感覺今天晚上老公陪伴著我。」、「胡 :(傳送乙○○之照片11張)想親親老公(愛心圖樣)你唷,等 待著12:00想要老公第一個收到新年快樂的是老婆我,雖然 我們現在狀況不好,剛剛也聽到了一些聲音,相信我們一起 努力互相體諒互相支持為愛成長未來一定會越來越好。老公 HappyNewYear老婆心與老公同在(三個愛心圖樣)」及「楊: 2020再見,希望老婆2021會在老公身旁(愛心圖樣)」等與跨 年有關之語句,足見2人傳送該等對話之時間,應係約莫於1 09年12月31日至110年1月1日中間。另觀諸對話紀錄中「楊 :如果萬一,妳之後又被發現我跟你聯絡,那該怎麼辦,胡 :那我們不要聯絡了。」、「反…反正幾個重點,我們從那 一天到現在,除了分手文…之…除了分手文我們其他完全沒有 聯絡了。然後,他如果問到事情,萬一他真的有提到出去, 就…那一次,就12月6號那一次。」及「事情還沒爆發時想說 跨年晚上沒能跟老公在一起…他(應係指原告)現在就是很 怕我自己一個人的時侯還會偷偷跟你有聯絡…。楊:太誇張 了吧,到底是多需要妳…我也很想陪你跨年,真的很想。」 等語句可知,丁○○與乙○○因擔心原告發現兩人間之關係而不 敢公然聯繫,故多採取隱蔽私下聯繫等方式,若真如丁○○所 辯,該些對話皆係在原告於乙○○離婚後方才傳送,則為何仍 要躲避原告而私自聯繫,大可毋須躲藏直接聯繫即可,故丁 ○○所辯該等對話紀錄係於原告與乙○○離婚後所傳送等情,實



與常情不符,從而兩人間關於附表編號1至11之對話時間, 應以原告主張約莫介於109年12月30日至110年1月1日之間較 為可採。且就兩人間之互動狀態而言,並非僅係乙○○單方面 示愛,丁○○亦會給予回應,訴說對於彼此之思念及愛意,而 兩人間更會互相配合說法藉此矇混原告,顯見兩人間之關係 絕非如丁○○所辯皆由乙○○主動。至於原告所提出之合照截圖 部分,觀諸其上所製作加工之文字內容亦多係涉及男女情愛 及交往間之情形,情節與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對話內容大 致相符,其上更有二人之照片,且文字所用之底色亦有所區 隔,應可認係丁○○與乙○○分開書寫文字後再共同製作,縱然 其上「我愛妳楊小姐」似有誤載,惟綜合以觀並不會有使人 誤認此所謂「楊小姐」係指乙○○以外之第三人,故丁○○辯稱 編號12之合照截圖並無法證明有侵害原告配偶權等情,實難 參採。
 ⒋丁○○另辯稱並無傳送附表編號13之影音檔及相片予乙○○,且 該裸露下體之照片亦難以證明係乙○○本人,而丁○○撫摸生殖 器之影音檔僅係丁○○自娛自樂,並無故意傳送給乙○○,縱算 乙○○看過此影音檔,亦難認有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等情,惟參 前開兩人對話紀錄中「胡:你的就是在廁所壞壞的,其餘都 我拍給老公看的私密照或是睡衣照還有跳舞搖擺的,還有露 胸部的那些,他事發有說為什麼我可以拍那些跳舞撩人的影 片給妳看,從沒對他有過這樣,我私密照他也有傳給他媽媽 看…,楊:…因為他沒資格當你老公。」(附表編號8前半部 )等語可知,附表編號13丁○○撫摸生殖器之影音檔及乙○○下 體之照片應係由丁○○傳送予乙○○,且核以兩人其他如附表編 號1至11之對話紀錄綜合以觀,丁○○拍攝該影音檔並非僅係 出於自娛自樂,而係想藉由傳送該影音檔及乙○○裸露下體照 片等象徵性意涵,來表明自己思念乙○○及想與乙○○再次發生 性交行為之意圖,故丁○○所辯實難採憑。
 ⒌次按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而被告於抗辯事實並 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 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丁○○固否認其於109年1 2月6日有與乙○○為性交行為,惟參兩人間對話紀錄「反…反 正幾個重點,我們從那一天到現在,除了分手文…之…除了分 手文我們其他完全沒有連絡了。然後,他如果問到事情,萬 一他真的有提到出去,就…那一次,就12月6號那一次。」( 附表編號2之部分),及原告所提出其與丁○○間LINE對話紀 錄中所載「蘇(即原告):就承認12月6日那次就好,其他 的不要承認是嗎。楊:我要承認,能給我時間。」(本院卷 第33頁)等語句,並核以原告所提出之威尼斯汽車旅館發票



之翻拍照片(本院審訴卷第57頁)其上所載之日期亦為109 年12月6日等情,互核以觀,應認丁○○與乙○○確實有於109年 12月6日前往威尼斯汽車旅館。且乙○○於本院行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時,已自承有與丁○○在109年12月6日前往威尼斯汽 車旅館為性交行為(本院卷第117、153頁),而乙○○亦為本 件侵權行為之共同被告,與丁○○需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其與丁○○間並無任何顯然之利害衝突,所述應為可採,故應 認原告主張屬實。而丁○○僅單純否認,並未能舉出反證以動 搖原告主張,依前開說明,即應為不利丁○○之認定。至丁○○ 辯稱其與原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係受原告脅迫所為,並非出 於自願等情,惟參該LINE對話紀錄之內容並無任何帶有脅迫 之字句,且核以附表編號2及3之對話紀錄與前開LINE對話紀 錄之內容,丁○○所述皆係事先與乙○○串謀擬定之說詞,益徵 丁○○所述係出於自由意志,故丁○○此部分所辯亦未可採。 ⒍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 之當事人,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 舉證之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他造舉證 證明。乙○○與丁○○均抗辯對於前開侵權行為所造成原告之損 害,業據乙○○以放棄離婚後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方式賠 償給原告,兩造間已達成和解,原告再行起訴係屬重複請求 等情,業據原告否認,且觀乙○○所提出之離婚協議書(本院 卷第89至92頁),其上僅記載乙○○與原告間就未成年子女之 監護權應由何人行使及離婚後財產應如何分配等文字,並無 任何提及本件侵權行為事實之相關文字,實難認原告與乙○○ 間就關於本件侵權行為事實已達成和解,又迄至本案言詞辯 論終結時止,乙○○與丁○○亦未能再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 故其所辯並無理由。
 ⒎丁○○復辯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及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判決之見解,現今實務及學說已揚 棄配偶權之概念,故原告本於配偶權受侵害為由請求損害賠 償,應屬無據等語,然配偶之一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所生 之利益,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係屬法律所保障之利益 ,業如前述。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雖認刑法第2 39條通姦罪之規定違憲,然該號解釋所持理由,係認通姦行 為不致明顯損及公益,而無以刑法處罰之必要(解釋理由書 第30段參照);且國家以刑罰手段介入處罰違反婚姻承諾之 通姦配偶,雖不無懲罰作用,但因國家權力介入婚姻關係, 而將對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所致損害顯然大於所欲維護 之利益,而有失均衡(解釋理由書第31段參照),故認刑法



第239條通姦罪規定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解釋理由 書第32段參照)。然該號解釋並未否定民事法上對於配偶基 於身分關係所生利益之保護,甚且揭櫫「婚姻制度具有維護 人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且因婚姻而 生之永久結合關係,亦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 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故國家為維護婚姻,非不得制 定相關規範,以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查系爭規定 一(即刑法第239條)以刑罰制裁通姦及相姦行為,究其目 的,應在約束配偶雙方履行互負之婚姻忠誠義務,以維護婚 姻制度及個別婚姻之存續,核其目的應屬正當(解釋理由書 第29段參照)」,而認為婚姻制度中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 行,得由國家制定法律予以規範。則被告引用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791號解釋,為其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之依據,即無 理由。至被告所提出其他法院所持不同法律見解,本不拘束 本院,自難憑此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⒏綜上,丁○○、乙○○如附表所示行為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 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㈡原告應可請求丁○○與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亦可請求丁○ ○、丙○○與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⒈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丁○○與乙○○共同為如 附表所示之行為,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 重大等情已如前述,故即應依此規定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 之責任。 
 ⒉次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 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 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民法 第18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丁○○侵害原 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等情已如前述,而丁 ○○為92年3月生,於本件行為時(109年12月)係未滿20歲且 未婚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為其父母丙○○與甲○○( 本院審訴卷第87頁)。核丁○○行為時顯然智慮健全,有正常 之是非判斷與行為控制能力,具充分之識別能力,參諸前揭 說明,丙○○與甲○○即應與丁○○共同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丙○○與甲○○固辯稱已告誡丁○○要專心學習成績為重,要 交女朋友等大學再說,且乙○○為丁○○女友之母親實難以想像 兩人會有不正當之交往關係,故應認其等監督丁○○並未疏懈 ,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等情,惟丁○○於



斯時正值青春時期,丙○○與甲○○2人就其等是否給予丁○○適 當兩性關係知識及交往遵循之規範,並適宜輔導兩性交往分 際等監督作為,未見其等有何具體舉證說明已盡監督之義務 ,而乙○○為丁○○女友之母親,本應屬丁○○之長輩,故丁○○所 為實與倫常有背,更顯見丙○○與甲○○對於丁○○在兩性教育上 實疏於監督,方使丁○○產生偏差之行為,其等所辯實難參採 ,故原告主張其等應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丁○○ 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應屬可採。
⒊復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 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份、資力與加 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 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份、 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 字第223號、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 原告得依前述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丁○○、乙○○、丙○○及 甲○○連帶賠償因上開侵害行為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乙節,業 經認定如前。本院審酌原告與乙○○於90年間結婚,育有2子 ,丁○○為上開侵權行為時尚未成年,思慮稍嫌不週,但仍應 知悉不應與有配偶之人發生婚外情及性行為,並在原告獲悉 上情後,丁○○與乙○○仍繼續往來,足認對原告配偶權侵害非 輕。丙○○與甲○○為丁○○之父母而為其法定代理人,對其亦有 保護教養及監督之義務。丁○○與乙○○間不正常之交往行為已 造成原告心靈受創、喪失婚姻之信任而難以維繫原有之家庭 生活,終致離婚,原告所受之精神上傷害及痛苦,難謂非屬 重大。又原告為高職畢業,現為廣告公司負責人,年收入約 150萬元,名下有汽車及房產;乙○○為高職肄業,名下有些 許執行業務所得,並無任何財產;丁○○目前於中華民國空軍 軍官學校就讀中,仍為學生,名下並無任何財產;丙○○為高 職畢業,領有退休俸約7萬多元,名下有汽車及房產;甲○○ 為高職畢業,目前從事科技公司技術員,年收入約36萬元, 名下無任何財產等情,經兩造陳明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本 院審訴第85、95至96頁、本院卷第153頁及本院個資卷第1至 59頁),兼衡兩造之地位、身分、經濟能力、原告婚姻期間 、本件侵害之時間長短及態樣、加害程度、原告所可能承受 之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應以 4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㈢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 賠償責任,為無確定期限、無約定利率之債務。原告民事起 訴狀繕本係於110年5月11日送達丁○○、丙○○與甲○○(本院審 訴卷第83頁);民事追加被告、聲請公示送達暨準備㈡狀繕 本則係分別於110年11月24日送達丁○○,同年12月8日送達乙 ○○(本院卷第55、69頁)。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與民事追加被告、聲請公示送達 暨準備㈡狀繕本送達最後一名被告翌日(即主文第1項部分自 110年5月12日;主文第2項部分自110年12月9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於法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 第187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請求丁○○、丙○○及 甲○○應連帶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110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丁○○、乙○○應連帶給付原告 40萬元,及自110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並聲明此2項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於給 付範圍內,他被告同免給付責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所為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0,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兩造分 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准、免為假執行。就原告獲勝訴 判決部分,因本件所命給付未逾500,000元,應由本院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贅為聲請,無另為准駁之必要 。被告聲請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經核於原告勝訴之範圍 內,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其餘假 執行之聲請,因其訴經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 ,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韓靜宜




                 法 官 趙 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附表:
編號 行為內容 相關證據 1 胡:老公改好了,2個密碼都一樣…老婆下課了,老公拜拜,(愛心圖樣)你唷 楊:嗯嗯,我也愛妳呦 (審訴卷第23頁) 2 胡:就大致上的意思就是說,那個你就跟他說,那個阿姨前幾天有把事情跟我講清楚了,阿所謂的前幾天就是上個禮拜六我們故意在LINE打的那些分手文吶,然後你就說,因為…事發當下你自己也很…擔心害怕,然後…但我已經跟你把事情都講清楚了,然後你也不會再跟我聯絡了,然後你就說,就是誠心跟他道個歉這樣,然後其餘的,如果他有反問你什麼,你自己就是…應該會知道要怎麼應付吧,你…你的態度就是呈現在越低,他的情…。 反…反正幾個重點,我們從那一天到現在,除了分手文…之…除了分手文我們其他完全沒有連絡了。然後,他如果問到事情,萬一他真的有提到出去,就…那一次,就12月6號那一次。 (本院卷第23頁) 3 胡:反正就是,你的…態度…呈現…越低,他就越可能會,比較好一點,這樣。 阿他如果問到,怎樣,反正你就說,你就是,那時候是我約你,然後,你因為,好奇啊,然後…就是,這個年紀,比較貪玩嘛,然後事情沒想那麼多,就是…大概這樣的意思。你跟他對話,就是…不要讓他覺得,你就是…一樣不怕,然後還反問他說,不然叔叔你希望怎麼處理,這樣。這樣子他可能…有可能會更火,會覺得你好像甚麼都不怕,還敢反問我不然我想要怎麼處理,你大概懂這個意思嗎? 你跟他說我有跟你講清楚的時候,你不用先特意強調傳LINE的…這樣子他就會知道,我一定私底下也有跟你講什麼,你才會無故一直強調,用LINE…傳的。他如果有問到你,你再回他就好了,就是對話中不要讓他覺得,我私底下又有跟你講什麼,然後教你怎麼樣…這樣子就會破功。 (本院卷第27頁) 4 胡:事情還沒爆發時想說跨年晚上沒能跟老公在一起…他現在就是很怕我自己一個人的時侯還會偷偷跟你有聯絡… 楊:太誇張了吧,到底是多需要妳…我也很想陪妳跨年,真的很想 胡:老公今天可以拍一張照片給我看嗎 今天我晚上想看老公的照片 感覺今天晚上老公陪伴著我 楊:可是就是因為妳都沒辦法陪我 所以我很無聊啊 我只能打遊戲暫時先在遊戲中儘量不去打擾妳 (審訴卷第27至28頁) 5 胡:又忘了 現在我很需要你 老公還是輕易的給忘了 傷心 今天我心裡小小的請求落空了 楊:我很對不起 沒有辦法時時刻刻陪在妳身旁…我聽好了 可是她問我要怎麼處理 那我要怎麼回答呢…總不可能告訴他 就算了吧 胡:那是事發時說的 這幾天我順著他 他媽也一直在勸著他 他有緩和些 楊:如果萬一 妳之後又被發現我跟你聯絡 那該怎麼辦 胡:那我們不要聯絡了 楊:不行啦 也不行啊 胡:我不會掛在線上 楊:我會很傷心 如果不聯絡 胡:其餘完全不會聯絡 楊:真的 我會死掉 胡:你去找能陪伴你的人 楊:沒人 只有你 胡:沒人只好我嗎 那有人就不要我了嘛 楊:不是啊…我想好好的跟妳在一起…我只有妳一個人…滑滑妳的臉書 看你的照片 回想我們一起的時光 胡:老公我跟你一樣的…老婆每天都會去看看你的臉書 楊:只有看你的照片能讓我好好的讀書 胡:老婆跟你道歉…這時侯不想再跟老公有誤會再吵架了…謝謝老公 (審訴卷第35至37頁) 6 楊:(傳送丁○○之照片8張)老婆我愛你…永遠愛妳… 胡:老婆看了想哭了 楊:照片不能存哦 我愛你 你也傳一些妳的照片給我看吧 太想你了 胡:謝謝老公老婆真的哭了…老公趕快休息 老婆沒事 瞬間看到老公的照片不知為什麼就哭了…晚安 我最親愛的老公 老婆永遠愛妳 楊:我永遠愛你 記得傳照片 胡:(傳送乙○○之照片11張)想親親老公 (愛心圖樣)你唷 等待著12:00想要老公第一個收到新年快樂的是老婆我 雖然我們現在狀況不好 剛剛也聽到了一些聲音相信我們一起努力互相體諒 互相支持 為愛成長 未來一定會越來越好。老公Happy New Year老婆心與老公同在(三個愛心圖樣) (審訴卷第39至42頁) 7 胡:對不起造成老公麻煩 也讓你受委屈了 楊:…老婆沒事 我知道老婆也不想這樣 沒事的 (三個愛心圖樣) 皓宇老公都在 胡:謝謝老公 語音你聽完應該大概知道怎麼跟他說 記得要想老婆ㄛ 晚上有機會 老婆會上來陪老公老公吃飽了嗎 今天要上家教嗎 楊:沒有哦…好 胡:(傳送乙○○之照片1張)老公我長了一顆大痘痘 楊:2020再見 希望老婆2021會在老公身旁(愛心圖樣) 胡:老婆會努力 老公要給我勇氣和力量 還有老婆需要的安全感 拜託老公了 楊:嗯嗯嗯嗯一定的 胡:開心 等到老公了 楊:哈哈哈 但我要先忙 晚點說 胡:晚點老婆不一定能上來了 楊:…現在真的能陪妳的時間沒有很多了 我愛你 新年快樂啊 (審訴卷第31至32頁) 8 胡:你的就是在廁所壞壞的 其餘都我拍給老公看的私密照 或是睡衣照還有跳舞搖擺的 還有露胸部的那些 他事發有說為什麼我可以拍那些跳舞撩人的影片給妳看,從沒對他有過這樣 我私密照他也有傳給他媽媽看… 楊:…因為他沒資格當你老公。 胡:老公我好想你(傳送表情貼圖)剛剛一直想著進去摩鐡的畫面 被老公迫不急待的揉揉 溫柔的霸道 好舒服背後突襲的揉揉 好回味… 楊:…我的弟弟只會朝著老婆的穴穴進去 還有嘴巴 現在又想要了啦 胡:老公我也好想迪迪 好想親親它吸吸它 更想迪迪衝進來 老公想念老婆幫你服務的感覺嗎 老婆好常想著被老公服務的感覺 想著想著就濕濕老公未來我們還要去好多的地方打炮ㄛ 不能忘記噢 楊:很懷念 超想要的 很想進去 下次見面 第一件事真的就是抱著老婆直接插進去 (審訴卷第43至45頁) 9 胡:老婆雙手擁抱歡迎老公光臨 我怎麼會遇到這樣喜歡愛愛的老公 然後剛好老婆也很愛跟老公愛愛 老公 我有時會想現在老婆還能陪你 可是等到你要去交女朋友老婆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老婆慌了… 楊:…我想視訊跟瓊芳老婆 很想… (本院卷第193至195頁) 10 胡:老公愛你ㄛ 楊:我也愛妳 胡:謝謝老公(三個愛心圖樣) 楊:我也愛妳(愛心圖樣) 胡:剛剛看到老公有小解一下相思苦… 楊:但最需要的還是老婆的陪伴 胡:老婆也很需要老公陪伴 極度 楊:(傳送二則内容不明之影片)給老婆看 胡:…老公在壞壞 楊:…需要你…坐上來 胡:老婆想坐 楊:插進去 胡:不給老公出去…抱好老公不給出 楊:我很樂意 胡:好想親親弟弟… 胡:(傳送乙○○露乳房之照片1張) 楊:哇 老婆 好壞… (審訴卷第47至49頁) 11 胡:…我一定可以是 怕老公不行而已 楊:想要撤嬌老婆居然 這樣說 哼 胡:我一定可以陪伴老公久久 楊:我傷心 我傷心(心碎圖案)… 胡:怕老公不能跟老公久久而已…明天是我們的3個月雖然目前是這樣的狀況 但還是還是跟老公說聲3個月快樂 期許未來更好 楊:…老婆三個月快樂…等等拍照給你看(傳送丁○○之照片1張) (審訴卷第51至54頁) 12 兩人於IG上之合照截圖其上載有「親愛的老公,今天我們在一起一個月了,雖然有時會跟你鬧情緒但都是因為想讓我們能更好,請老公記住要把我的手牽好喔..別輕易的放開..我會好好的愛老公..也會好好的陪老公打炮(笑臉貼圖)最後謝謝老公包容與耐心和疼愛(親吻貼圖)祝我們的第一個月快樂」「親愛的老婆〜跟妳在—起的日子,我很開心謝謝妳跟我在一起的一個月,讓我改變我很多時候的想法,希望我們不要每次都因為小事而吵架,我放假出去也會常常過去找妳,剩下的很多私底下說,我(愛心貼圖)妳楊小姐(笑臉貼圖)一個月快樂,希望我們以後可以長長久久(親吻貼圖) 本院卷第29至31頁 13 丁○○傳送「撫摸生殖器之影音檔」及「乙○○下體之照片」予乙○○。 (審訴卷證物袋內) 14 乙○○與丁○○於威尼斯汽車旅館性交行為。 (審訴卷第57頁、證物袋內、本院卷第23頁、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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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