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繼先
訴訟代理人 吳宜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強環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66,97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8,574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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