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金字第11號原 告 龔芳瑾 訴訟代理人 郭俊宏 被 告 簡以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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