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原金字,110年度,11號
KSDV,110,原金,11,2023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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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金字第11號
原 告 龔芳瑾


訴訟代理人 郭俊宏
被 告 簡以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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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