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建旺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建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宋建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確定,並於 民國105年12月1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2年1月1 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