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0號
KSDM,112,聲,10,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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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卜鈺




具 保 人 卜少臣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
年度執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卜少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卜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具保 人卜少臣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7萬元後,由法院釋放 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 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82號、第184號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 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 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 證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拘票暨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拘票暨報告書、國庫存 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 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 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 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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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