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01號
原 告 劉予晴
被 告 陳奇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0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被告林奕諺、
林家豪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業經調解成立,不另移送民事庭;被
告王政宇、張君堂、潘茜蓉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之;被告
陳亭宇部分,因其現通緝中尚未審結,應俟其通緝到案審理終結
後,再由本院依法處理,均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