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恩豪
選任辯護人 王心甫律師
李俊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22526號、第24344號、第24349號、第26978號)及移送併辦
(詳如附表編號5至30「對應偵查案號」欄所示),被告於準備程
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恩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恩豪雖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 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查犯罪 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 人耳目,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及 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洗錢及幫 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7月14日之前某不詳 時間,將其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左營分行帳戶(帳號:00000 0000000號,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提 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 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容任該詐騙集團成員及其所屬之詐騙 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 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所示時間,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 錯誤,而將附表所示金額存入上開林恩豪所有之國泰世華銀 行帳戶內,隨即轉帳支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嗣因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新莊分局、三重分局、永和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 局、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苗栗 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前鎮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恩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 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經徵詢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證據 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 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 4 條至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與證人即 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如附表 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所提供之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話對話 擷圖等件在卷可按,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表等件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論罪科 刑證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個提供帳戶之行為,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等2罪名,屬刑 法第55條所稱之想像競合犯,應從其中法定刑較重之幫助一 般洗錢罪處斷。又被告以一次提供1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 碼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附表所示被害人,侵害數 人之財產法益,同時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而觸犯上 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洗錢罪處斷。 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5至30所示部分,因與本 案起訴即附表編號1至4所示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是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二)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 就本案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是其本案就幫助洗 錢犯行,應減輕其刑;又被告就幫助洗錢犯行,均是基於幫 助之犯意而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情節較正犯輕微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 第70條規定遞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輕率提供其金融帳戶幫助詐騙集團詐騙附表所示 被害人及遂行洗錢犯行,使檢警查緝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 猖獗。復考量被告犯後態度,迄今未積極賠償附表所示之人 所損害,所為實值非難;惟念被告本案屬初犯;兼衡附表所 示之人遭詐騙之總金額非微,及被告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 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8,000元,未婚無子女等家庭經濟狀況( 詳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所供)等一 切具體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關於沒收之說明
(一)按幫助犯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功,且無共同犯 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 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 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固提供國泰世 華銀行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及洗錢之犯行,惟被告 辯稱伊尚未因本案獲得財產利益(警一卷第2頁),卷內亦無 證據證明被告有取得任何報酬,故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獲取 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交予詐欺集團成員之國 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未 經扣案,迄未取回,且該等物品價值低微,單獨存在亦不具 刑法上之非難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並無沒收或追徵之 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前揭條文仍以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查本案附表所示之人匯入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款項,乃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支出取得 ,非屬被告所有及實際管領,本院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 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慕珊、陳璿伊、廖春源、林志祐、黃莉琄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河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對應偵查案號 1 簡維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7 月17日之前某不詳時間起,在臉書張貼虛偽投資平台訊息,適簡維霖上網誤信上開訊息,而於110 年7 月1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自稱CL2BTC客服人員、稱陳芸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即佯稱投資人先要繳會員費1000元,依其操作投資可賺錢,若要提領須先匯款擔保額、處理費云云,致簡維霖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7日17時52分許 2 萬5,000元 高雄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22526號、第24344 號、第24349 號、第26978 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程宏仁 詐欺集團成員於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7 月17日之前某不詳時間起,在臉書張貼恆穩計畫虛偽投資訊息,適程宏仁上網誤信上開訊息,而於110 年7月16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陳芸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旋該詐欺集團成員即自稱為對娛樂城漏洞獲利之投資團隊,佯稱至網址cc76.jcd16889.net(正德信) 申請帳號,投資可獲利云云,致程宏仁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8日14時許 5 萬元 高雄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22526號、第24344 號、第24349 號、第26978 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110 年7 月18日14時5 分許 3 萬元 110 年7 月18日15時47分許 3 萬元 3 謝廷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5 月11日以LINE暱稱「許惠雅」與謝廷暉聯繫,自稱「耀陽講股工作室」助手,先與謝廷暉交流財經及股票資訊,旋於110 年7 月5 日即佯稱「耀陽講股工作室」與「中正國際」投資平台有合作推薦股票投資活動,需先將資金匯入該「中正國際」投資平台才能交易云云,致謝廷暉陷於錯誤,以臨櫃現金匯款方式,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4日9 時52分許 206 萬元 高雄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22526號、第24344 號、第24349 號、第26978 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施誌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6 月18日19時38分許傳送簡訊股票報牌予施誌豪,嗣施誌豪點選該簡訊上連結而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Abby」聯繫,詐欺集團成員旋介紹施誌豪加入投資群組「高投國際群組」,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施誌豪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6日9 時23分許 10萬元 高雄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22526號、第24344 號、第24349 號、第26978 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110 年7 月16日9 時24分許 10萬元 5 莊淑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7 月初某不詳時間起,利用LINE群組,佯稱分析師介紹股票,可帶領投資股票,誘騙他人加入某平台會員操作股票云云,適莊淑華上網加入該LINE群組後誤信詐欺集團成員所言,因而陷於錯誤,轉帳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6日11時2 分許 5 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 年度偵字第385 號、第1547號、第3253號、第3605號、第362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6 鄭浚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7 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麗華」與鄭浚誌聯繫,自稱證券營業員,佯稱有一線上交易外匯平台「亞太惠普金融」(http ://asiapacfinancial.online)以新臺幣匯入該網站指定帳戶後換取該網站美元資金云云,誘騙鄭浚誌下載「亞太惠普金融」APP ,致鄭浚誌陷於錯誤,轉帳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8日12時45分許 2 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 年度偵字第385 號、第1547號、第3253號、第3605號、第362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10 年7 月18日13時8 分許 2 萬元 110 年7 月18日13時14分許 2 萬元 7 曹玲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6 月下旬某日傳送簡訊( 提到投資獲利並附上投資群組LINE帳號)與曹玲雲,待曹玲雲點取該簡訊而加入該LINE群組即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詐欺集團成員旋即在群組對話中誘騙曹玲雲連上網址「中正國際http://www .zhongzhenghk.cc/registered/53a0e 」,佯稱加入該網站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曹玲雲陷於錯誤,以臨櫃現金匯款方式,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4日11時44分許 380 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 年度偵字第385 號、第1547號、第3253號、第3605號、第362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11年度偵字第25085號併辦意旨書 8 賴彥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7 月10日之前在臉書社群網站張貼博弈網站AGDELTA ,嗣賴彥均連上該網站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佯稱須利用LOCALCOIN 網站將新臺幣換成比特幣,先將新臺幣轉給一賣家,由賣家將新臺幣換成該網站比特幣云云,致賴彥均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6日15時28分許 5 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 年度偵字第385 號、第1547號、第3253號、第3605號、第362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110 年7 月16日15時32分許 5 萬元 9 陳又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6 月底某不詳時間起,利用LINE名稱「高投國際-Kinda」( 高新羽) 與陳又綺聯繫,邀約陳又綺加入LINE投資群組「高投國際」,誘騙陳又綺下載專屬APP,佯稱可操作股票投資賺錢云云,致陳又綺陷於錯誤,以網站轉帳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5日12時53分許 3 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 年度偵字第385 號、第1547號、第3253號、第3605號、第362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10 楊宗翰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刊登全民瘋賺網頁,適楊宗翰於110年7 月6 日7 時25分許點選該網頁加入所附LINE ID 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與楊宗翰聯繫,誘騙楊宗翰至網址( bodainn .com) 註冊會員投資,旋由詐欺集團成員假扮之BODA客服中心向楊宗翰佯稱儲值要先匯款至其指定的帳戶云云,致楊宗翰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及ATM 轉帳方式,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8日13時 7分許 1 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 年度偵字第849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0 年7 月18日13時13分許 2 萬元 11 陳郁文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上刊登「媽媽幸福計畫」社團網頁,適陳郁文看到該網頁並留言詢問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郁文聯繫,誘騙陳郁文至網路平台「COMPANYGHJ」投資,佯稱他們是做外幣買賣,小額投資一天可以有3500至6000不等之收益云云,致陳郁文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6日16時16分許 5 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 年度偵字第982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0 年7 月18日16時59分許 4 萬9000元 12 羅名男 詐欺集團成員在通訊軟體LINE上刊登廣告,適羅名男於110年6 月3 日9 時8 分許點選該廣告後即被導引與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之LINE暱稱「欣雅」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再誘騙羅名男加入「天天贏會員內部2...」並下載「高投國際」之手機軟體,佯稱投資股票云云,致羅名男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5日10時30分許 3 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 年度偵字第1407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3 蕭欣銘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 年4 月25日,經由交友軟體以暱稱「陳曉琪」結識蕭欣銘,並向其訛稱可透過「MetaTrader 5」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蕭欣銘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4日9 時34分許 160 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 年度偵字第12132號併辦意旨書 14 吳妮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3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邀請訊息給吳妮萱,佯稱:可加入alpha及三圓股份投資平台進行投資云云,致吳妮萱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6日16 時11分許 10萬元、5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8286號併辦意旨書 15 陸木榮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5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邀請訊息給陸木榮,佯稱可在亞泰惠普平臺操盤匯率投資云云,致陸木榮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至被告林恩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 年7 月18日16 時 5分許 10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615號併辦意旨書 110 年7 月18日16 時 8分許 10萬元 16 張萍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ark」與告訴人張萍砡互加好友,之後「Mark」傳送LINE暱稱「金泰資產-劉天宇」與告訴人張萍砡互加好友, 對方向告訴人張萍砡佯稱:可加入金泰資產會員,聽取投資飆股云云,致告訴人張萍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 15日9時 41分許 5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0年7月 15日9時 44分許 5萬元 17 黃郁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7日前某時,在臉書上刊登宅經濟在家賺錢廣告,適告訴人黃郁玲瀏覽上開訊息加入對方LINE並對話,佯稱:可至三圓股份有限公司理財金融平台投資賺錢云云,致告訴黃郁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 17日18時 29分許 5000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8 徐靖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9日以交友軟體 Omi暱稱「Eason」傳訊予告訴人徐靖玟,佯稱:推薦投資平台Summit World,之後並以LINE暱稱「森」要求告訴人轉帳至客服平台云云,致告訴人徐靖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 17日17時 57分許 3000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19 劉書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4日,傳送投資簡訊予告訴人劉書芬,適告訴人劉書芬加入對方提供之LINE暱稱「林欣羽」,「林欣羽」佯稱:可升級「高投國際開戶」會員云云,致告訴人劉書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 17日16時25分許 5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20 吳〇子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每日任務收益」、「Adam. K」、「BOAD客服中心」,向告訴人吳〇子佯稱:可投資賺錢云云,致告訴人吳〇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 18日12時 37分許 5000 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110年7月 18日12時 37分許 5000 元 21 鄭宜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日前某時,在 LINE購物群組刊登缺職貼文,適告訴人鄭宜伶瀏覽上開訊息加入對方LINE,之後加入LINE暱稱「書凱」並對話,「書凱」向告訴人鄭宜伶佯稱:可至恆星遊戲博弈獲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鄭宜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 18日16時 3分許 3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22 陳芝均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Yueme與告訴人陳芝均對話,並以LINE暱稱「Alien」向告訴人陳芝均佯稱:可至投資網站投資賺錢云云,致告訴人陳芝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 18日11時53分許 10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110年7月 18日11時55分許 5萬元 23 李品蔓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上分享投資股票訊息,適告訴人李品蔓瀏覽後,加[3]入對方提供之LINE暱稱「裕誠」,「裕誠」向告訴人李品蔓佯稱:可代操股票云云,致告訴人李品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 17日19時 34分許 3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24 王伶涵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zzpi2021」上分享投資股票訊息,適告訴人王伶涵瀏覽後,加入對方提供之LINE暱稱「KLSE亞太證券交易所-台灣區總客服」,「KLSE亞太證券交易所-台灣區總客服」向告訴人王伶涵佯稱:可代操股票云云,致告訴人王伶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 16日17時 43分許 5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110年7月 16日17時 47分許 5萬元 25 黃國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8日以通訊軟體 LINE暱稱「高投國際嘉嘉」向告訴人黃國樑佯稱:可介紹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告訴人黃國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 15日14時 許 14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26 周欣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6日前某時,在 IG上刊登投資訊息,適告訴人周欣怡瀏覽上開訊息加入對方LINE並對話,對方佯稱:可代操投資股票云云,致告訴人周欣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 17日15時 19分許 5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27 吳昱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7日前某時,在 YOUTUBE上以「梁哥百家樂」刊登介紹百家樂遊戲訊息,適告訴人吳昱昕瀏覽上開訊息加入對方LINE並對話,對方佯稱:可至捍城娛樂網站儲值云云,致告訴人吳昱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 18日15時 48分許 4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28 莊佳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7日前某時,在通訊軟體LINE「舒活線上健身團客群」群組刊登徵數字單據人員訊息,適告訴人莊佳熙瀏覽上開訊息加入對方LINE並對話,對方佯稱:可操作恆星國際娛樂網站平台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莊佳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 18日13時 11分許 1000 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29 陳至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0日,在交友軟體LEMO自稱「陳興博」與告訴人陳至安相識,嗣於110年4月13日後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對方佯稱:其有在投資虚擬貨幣,可帶著告訴人陳至安一起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至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 6月3日16時23分許、16時24分許轉帳5萬元至江函峻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轉帳至尤鴻敏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帳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6月 3日16時 23分許 5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922、1680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110年6月 3日16時 24分許 5萬元 30 蘇家強 110年7月初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旋介紹告訴人蘇家強加入投資群組「高投國際群組」,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7月15日13時19分時許 10萬元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96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2編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