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良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1年度偵緝字第294號、第295號、111年度偵字第1591號、
第9505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6684號),及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4188號、111年度偵字第1126號
、第2138號、第3043號、第5210號、第6554號)、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13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7273號、第5013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071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1年度偵字第15262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
年度偵字第8164號)移送併辦,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良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履行如附表二所示之事項,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郭良育雖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犯罪集 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倘犯罪集團自該 金融帳戶轉匯被害人所匯款項,將致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 得去向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容任上 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 定故意,於民國110年6月25日0時45分許,在宜蘭縣礁溪鎮 礁溪火車站附近某旅館,以每5日新臺幣(下同)25,000元 之代價,將其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鳳山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企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之網路銀行 帳號及密碼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誠信信 貸」之成年人,以此方式容任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 。嗣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臺企、華南帳戶資料後,即共 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 推由集團內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一所示 方式,詐騙古嘉琦、林宇藩、潘乃葦、陳湘寧、沈奕廷、鄭
穎君、王芊琪、吳芳儀、洪信哲、王俊凱、林子傑、李瑞哲 、宋興鴻、呂宜璇、黃晨赫、邱聖豪、莊宥晟、鄒家展、吳 冠霆、卓奕君、李昱澄、蕭安琪、張智筌、林素哖、李孟霖 (下稱古嘉琦等25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 款時間,將附表一所示匯款金額匯入附表一所示匯款帳戶內 ,並旋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達到掩飾、隱匿詐欺 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嗣經古嘉琦等25人察覺受騙,報 警處理,循線查獲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良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在 卷(見偵十一卷第37頁、本院卷第5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古嘉琦、林宇藩、陳湘寧、沈奕廷、鄭穎君、王芊琪、吳 芳儀、洪信哲、王俊凱、林子傑、李瑞哲、宋興鴻、呂宜璇 、邱聖豪、莊宥晟、鄒家展、吳冠霆、卓奕君、李昱澄、蕭 安琪、張智筌、林素哖,及證人即被害人潘乃葦、黃晨赫、 李孟霖於警詢中陳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企、華南帳戶 之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見偵五卷第51至65頁、警六 卷第9至12頁),及古嘉琦等25人分別提出如附表一「證據 名稱及出處」欄所示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等附卷可稽。足認 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被告單純提供上開臺企、華南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 使用,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他人詐取財物,並掩飾不法所得 去向,尚難逕與向古嘉琦等25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施詐 後之洗錢行為等視,亦未見被告有參與提領或經手古嘉琦等 25人因受騙而交付之款項,應認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 幫助洗錢之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該當於詐欺 取財罪及洗錢罪之幫助犯。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個提供上開 臺企、華南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騙之財產 法益,同時掩飾、隱匿詐騙古嘉琦等25人所得款項去向而觸 犯上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名,為同 種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檢察官移送併辦 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至25)所指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 犯罪事實,因與本案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即附表一 編號1至4),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
,自得由本院併予審理。
㈢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 前揭幫助洗錢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已自白犯罪,爰依 上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又被告是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銀 行帳戶及密碼,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2項規定 遞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 件盛行之情形下,竟仍輕率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詐騙財物, 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因其提供個人帳戶,致使執法 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 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 安全,所為非是;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 其前無犯罪科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參,素行尚可;復審酌被告所交付帳戶數量為2個 ,及古嘉琦等25人各如附表一所示之受騙金額,而被告已與 告訴人王俊凱、宋興鴻、呂宜璇、蕭安琪、張智筌、林素哖 及被害人黃晨赫、潘乃葦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3份及 刑事陳述狀2份(見本院卷第179至181、241至243、305至309 頁)在卷可佐,犯罪所生損害已有部分減輕;兼衡被告於警 詢中所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 揭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 諭知如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另被告所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洗錢罪,其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已不符刑 法第41條第1項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是本案之宣告刑雖 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仍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併予指明 。
㈤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與告訴人王俊凱、宋 興鴻、呂宜璇、蕭安琪、張智筌、林素哖及被害人黃晨赫、 潘乃葦成立調解,並依約按月分期賠償,已如前述,且潘乃 葦、林素哖均具狀表示願予被告緩刑之機會(見本院卷第30 7、309頁),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盡力賠償王俊 凱、宋興鴻、呂宜璇、蕭安琪、張智筌、黃晨赫、潘乃葦、 林素哖之損失,諒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 虞,本院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 74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惟 本院為期被告能確實按期給付如附表二所示調解內容,免僥 倖利用分期之利,得法院寬判,於給付數期款後即不再履行
,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向告訴人王俊凱、 宋興鴻、呂宜璇、蕭安琪、張智筌、林素哖及被害人黃晨赫 、潘乃葦支付如調解筆錄約定之賠償金(即附表二所示)。 另審酌被告上揭所為,係因法治觀念薄弱而觸法,亦未與其 餘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為確保被告能記取教訓,並建 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 知其應受法治教育2場次,以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 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案緩刑目的 ,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另若被告未能履行義務,或未遵期給付而情節已達 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本院撤銷被告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偵查中自陳:我有拿到5天薪水,共25,000元等語(見 偵五卷第101頁),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原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然被告與 部分告訴人、被害人已達成調解,如前所述,且賠償金額超 過其所獲利益,如再將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 ,容有過苛之虞。本院認就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 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被告雖將上開臺企、華南帳戶資料提供本案犯罪集團成員遂 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 有不法利益,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 告訴人及被害人匯入上開臺企、華南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 集團成員轉匯一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 ,其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 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及檢察官黃淑妤、黃莉琄、蕭擁溱、陳信郎、江宇程、蕭慶賢、鄭淑壬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偵查案號 1 告訴人 古嘉琦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地成立肯特資訊投資網站(bsb.kent6.com/index),適古嘉琦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SEVEN」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即向其佯稱:參加夢想起程投資計畫,月底獲利2至30萬元云云,係古嘉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旋遭轉匯一空。 110年6月25日12時20分 3萬元 臺企帳戶 警詢之證述、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對話紀錄擷圖(警一卷第3至4、33至44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94號 2 告訴人 林宇藩 詐欺集團成員成立LINE群組「承通數位科技」並加入林宇藩為成員,再以LINE暱稱「欣兒」、「Dr.Wells」、「Ting庭」、「何祈凡」、「SGD客服中心」、「承通數位科技」向林宇藩佯稱:參加企劃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林宇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旋遭轉匯一空。 110年6月26日13時37分 10萬元 臺企帳戶 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擷圖(見警二卷第3至4、7至17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95號 3 被害人 潘乃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INDA」、「神力女超人」加入潘乃葦為好友,並向其佯稱:加入博奕網站美盛(meisheng11.com)玩遊戲賺錢,匯入本金,協助玩遊戲,要先還款、退群才能領錢云云,致潘乃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旋遭轉匯一空。 110年6月28日16時55分 1萬元 臺企帳戶 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擷圖、交易結果通知、存摺封面及內頁(警三卷第11至16、75至105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91號、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188號併辦 4 告訴人 陳湘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IMTEIF-Mumu Mr.Josuan」、「IMTEIF-線上客服」加入陳湘寧為好友,並向其佯稱:加入小資投資族群組獲利,匯款金額過大,需要保證金云云,致陳湘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旋遭轉匯一空。 110年6月26日21時42分 1萬元 臺企帳戶 警詢之證述、存摺內頁影本、交易明細通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四卷第1至3、20至31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505號 5 告訴人 沈奕廷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某日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沈奕廷,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以「曾欣怡」、「Qian Qian」、「網站客服人員」之名義,向沈奕廷佯稱:chatlive.fbs-market. com網站可以投資,領款要收保證金,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沈奕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旋遭轉匯一空。 ⑴110年6月28日20時22分 ⑵110年6月28日20時22分 ⑶110年6月28日21時41分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2萬0510元 華南帳戶 警詢之證述、交易明細擷圖(警六卷第13至17、34頁)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26號併辦 6 告訴人 鄭穎君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某日透過臉書社群網站認識鄭穎君,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以「智能理財團隊助理-小箴」、「Elva苡霏-總監」等人之名義,向鄭穎君佯稱:GMB2TW網站可以投資,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鄭穎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旋遭轉匯一空。 110年6月25日22時36分 3萬元 華南帳戶 警詢之證述、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擷圖(警七卷第7至13、28至31頁)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38號併辦 7 告訴人 王芊琪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日某時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廣告,王芊琪瀏覽網頁發現上開廣告,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成員以「台灣理財魔方」之名義,向王芊琪佯稱:在台灣理財魔方網站投資,操作失誤要先匯款才能領錢,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王芊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旋遭轉匯一空。 ⑴110年6月26日19時8分 ⑵110年6月26日19時19分 ⑶110年6月26日19時20分 ⑴3萬5000元 ⑵5萬元 ⑶1萬5000元 臺企帳戶 警詢之證述、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擷圖(警八卷第23至24、32至38頁)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43號併辦 8 告訴人 吳芳儀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初某日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吳芳儀,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以「邵奇」、「蘇易新」之名義,向吳芳儀佯稱:在Meng Dream網站投資,幫忙吳芳儀投資,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吳芳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旋遭轉匯一空。 ⑴110年6月26日14時38分 ⑵110年6月26日14時39分 ⑴5萬元 ⑵5萬元 臺企帳戶 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擷圖(警九卷第17至19、39至43頁)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10號併辦 9 告訴人 洪信哲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認識洪信哲,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以「宣宣」、「副理沛晴」、「顧問崇華」之名義,向洪信哲佯稱:在佳能資訊公司投資,匯入會金、下單,付佣金才能領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洪信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旋遭轉匯一空。 ⑴110年6月28日12時10分 ⑵110年6月28日12時14分 ⑴3萬元 ⑵3萬元 臺企帳戶 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擷圖(警十卷第23至26、55至58頁)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554號併辦 10 告訴人 王俊凱 詐騙集團成員刊登不實「E智能投顧」廣告於臉書,適有王俊凱瀏覽該廣告後,以LINE通訊軟體與對方聯絡,並佯稱加入投資平臺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王俊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旋遭轉匯一空。 110年6月29日16時56分許 25,000元 華南帳戶 警詢之證述、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擷圖(警十一卷第38至40、45至61頁)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135號併辦 11 告訴人 林子傑 詐騙集團成員刊登不實「在家也能賺錢」廣告於YOUTUBE網站,適有林子傑瀏覽該廣告後,以LINE通訊軟體與暱稱「rourou」等人聯絡,並佯稱投資3萬元可獲利126萬元云云,致林子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旋遭轉匯一空。 110年6月28日17時4分許 1,000元 臺企帳戶 警詢之證述(警十一卷第66至68頁)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135號併辦 12 告訴人 李瑞哲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認識李瑞哲,再以LINE暱稱「Alice_Hus」與李瑞哲聯絡,並佯稱加入投資平臺投資虛擬貨幣與黃金,可獲利約5.2倍云云,致李瑞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旋遭轉匯一空。 110年6月28日13時27分(誤載為23分,應予更正) 60萬元 華南帳戶 警詢之證述、匯款申請書影本(警十一卷第81至82、99頁)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135號併辦 13 告訴人 宋興鴻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探探以暱稱「安妮」認識宋興鴻,並佯稱加入投資平臺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宋興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旋遭轉匯一空。 ⑴110年6月28日15時43分 ⑵110年6月28日15時44分 ⑴50,000元 ⑵50,000元 華南帳戶 警詢之證述、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擷圖(警十一卷第101、105至111頁;併偵十一卷第25至31頁)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 字第8135號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555號併入) 14 告訴人 呂宜璇 詐騙集團成員刊登不實「E智能投顧」廣告於臉書,適有呂宜璇瀏覽該廣告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Anna韻涵」與呂宜璇聯絡,並佯稱加入投資平臺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呂宜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旋遭轉匯一空。 ⑴110年6月29日13時55分 ⑵110年6月29日16時15分 ⑶110年6月29日18時10分 ⑴25,000元 ⑵30,000元 ⑶31,000元 華南帳戶 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擷圖(警十一卷第115至116、120至128頁)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135號併辦 15 被害人 黃晨赫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Justdating認識黃晨赫,又以LINE暱稱「瑄」與黃晨赫聯絡,並佯稱加入投資平臺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黃晨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旋遭轉匯一空。 110年6月28日15時(誤載為時10分,應予更正) 70,000元 華南帳戶 警詢之證述、匯款申請書回條(警十一卷第199至200頁)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135號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555號併入) 16 告訴人 邱聖豪 詐騙集團成員刊登不實投資理財廣告於臉書,適有邱聖豪瀏覽該廣告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沛晴」與邱聖豪聯絡,並佯稱加入投資平臺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邱聖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旋遭轉匯一空。 ⑴110年6月28日14時46分(誤載為47分,應予更正) ⑵110年6月28日16時29分 ⑴30萬元 ⑵5萬元 臺企帳戶 警詢之證述、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擷圖(警十一卷第151至193頁)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 字第8135號併辦 17 告訴人 莊宥晟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INSTERGRAM社群軟體暱稱「小婷」認識莊宥晟,再以LINE與莊宥晟聯絡,並佯稱加入投資平臺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旋遭轉匯一空。 ⑴110年6月26日14時33分 ⑵110年6月26日14時34分 ⑴10萬元 ⑵10萬元 臺企帳戶 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擷圖(警十一卷第133、135至142頁;併偵十一卷第65至67、73至93、97頁)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 字第8135號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555號併入) 18 告訴人 鄒家展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鄒家展,又以LINE暱稱「蔡旻茜」與鄒家展聯絡,並佯稱加入投資平臺投資外幣可獲利云云,致鄒家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旋遭轉匯一空。 110年6月28日20時3分 15,000元 華南帳戶 警詢之證述、交易明細擷圖、存摺封面影本、對話紀錄擷圖(警十一卷第209至210、215、218至225頁)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 字第8135號併辦 19 告訴人 吳冠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吳冠霆,又以LINE暱稱「邵語萱」與吳冠霆聯絡,並佯稱加入投資平臺買賣新臺幣可獲利75%云云,致吳冠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旋遭轉匯一空。 ⑴110年6月25日14時8分 ⑵110年6月29日11時21分 ⑴30萬元 ⑵30萬元 華南帳戶 警詢之證述、匯款回條及對話紀錄擷圖(警十一卷第236至237、247至264頁)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 字第8135號併辦 20 告訴人 卓奕君 某詐欺集團成員經由交友軟體「OMI」結識卓奕君,復以通訊軟體LINE「葉佑凱」、「張凌雲」、「ERP PENA QM 全方位市場客服」邀約卓奕君加入投資網站,並佯稱:可加入QM慶明投資理財,致卓奕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旋遭轉匯一空。 ⑴110年6月25日13時19分 ⑵110年6月25日13時21分 ⑶110年6月25日13時24分 ⑷110年6月25日13時26分 ⑴3萬元 ⑵3萬元 ⑶5萬元 ⑷5萬元 華南帳戶 警詢之證述、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擷圖(併偵十二卷第16至17、23至33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273號併辦(111年度偵 字第12716號併入) 21 告訴人 李昱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以交友軟體OMI暱稱「可頤」、通訊軟體LINE暱稱「Elva苡霏-總監」向李昱澄佯稱:加入高階課程投資金錢即可快速獲取利益等語,致李昱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旋遭轉匯一空。 110年6月26日14時21分 70萬元 華南帳戶 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擷圖(併偵十三卷第27至29、57至71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719號併辦(110年度偵字第41032號併入) 22 告訴人 蕭安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Bella教育姐姐」向蕭安琪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並投入大筆資金可獲得數倍利益云云,致蕭安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旋遭轉匯一空。 ⑴110年6月26日13時25分 ⑵110年6月26日14時48分 ⑴3萬元 ⑵2萬元 臺企帳戶 警詢之證述、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擷圖(偵十四卷第11至17、29至31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262號併辦 23 告訴人 張智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透過手機社交軟體wippy結識張智筌,再以通訊軟體LINE之ID「葉葉葉葉-天蠍」、「Oscar」、「Ethel」加入張智筌為好友並向其佯稱:投資安本數位科技交易平台、亨德森數位科技交易平台可帶領成員操盤獲利云云,致張智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旋遭轉匯一空。 110年6月28日13時(誤載為12時32分,應予更正) 20萬元 華南帳戶 警詢之證述、存摺封面影本、匯款回條翻拍照片(警十二卷第43至47、269、273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684號併辦 24 告訴人 林素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素哖佯稱:可協助投資加密獲利云云,使林素哖陷於錯誤,依指示在苗栗縣苑裡鎮山腳郵局臨櫃匯款,旋遭轉匯一空。 110年6月28日12時32分 10萬元 臺企帳戶 警詢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存摺封面影本(偵十六卷第35至37、45、55至57頁)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164號併辦 25 被害人 李孟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以交友軟體Tinder結識李孟霖,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孟霖謊稱:可加入高飛資產管理投資顧問團隊可帶領操作特殊投資,快速獲得高額利益云云,致李孟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隨即遭人轉匯一空。 110年6月28日9時23分(誤載為6月2日9時13分,應予更正) 50萬元 華南帳戶 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擷圖、活動課程合約書、國內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偵十七卷第9至10、33至39、4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132號併辦
附表二:
被告應履行之負擔(即本院111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231、1263、1462、1463號調解筆錄之給付內容) 告訴人 王俊凱 被告應給付告訴人王俊凱新臺幣陸仟元,自民國111年10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告訴人王俊凱指定帳戶,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0日(如遇假日則為次一日上班日)以前給付新臺幣貳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告訴人 宋興鴻 被告應給付告訴人宋興鴻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111年10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告訴人宋興鴻指定帳戶,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0日(如遇假日則為次一日上班日)以前給付新臺幣貳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告訴人 呂宜璇 被告應給付告訴人呂宜璇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元,自民國111年10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告訴人呂宜璇指定帳戶,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0日(如遇假日則為次一日上班日)以前給付新臺幣貳仟元(最後一期為壹仟貳佰元),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告訴人 蕭安琪 被告應給付告訴人蕭安琪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111年10月10日(如遇假日則為次一日上班日)起至112年7月10日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告訴人蕭安琪指定帳戶,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新臺幣貳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被害人 黃晨赫 被告應給付被害人黃晨赫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111年10月10日(如遇假日則為次一日上班日)起至112年7月10日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被害人黃晨赫指定帳戶,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新臺幣貳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告訴人 張智筌 被告應給付告訴人張智筌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112年3月10日(如遇假日則為次一日上班日)起至114年3月10日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告訴人張智筌指定帳戶,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新臺幣貳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被害人 潘乃葦 被告應給付被害人潘乃葦新臺幣捌仟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被害人潘乃葦指定帳戶(如調解筆錄所示),自民國112年1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共分為4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貳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告訴人 林素哖 被告應給付告訴人林素哖新臺幣貳萬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告訴人林素哖指定帳戶(如調解筆錄所示),自民國111年12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共分為10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貳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卷宗代號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39號卷 本院卷 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94號卷 偵一卷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新警林分刑字第1105239118號卷 警一卷 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95號卷 偵二卷 5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北市察松刑字第11030110694號卷 警二卷 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91號卷 偵三卷 7 臺中市政府清水分局中市警清分字第1100037942號卷 警三卷 8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505號卷 偵四卷 9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10701219號卷 警四卷 10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188號 偵五卷 1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科偵字第11036594600號卷 警五卷 12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26號 偵六卷 1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北警重刑字第1103819868號卷 警六卷 14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38號卷 偵七卷 1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警莊刑字第1104063387號卷 警七卷 16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43號卷 偵八卷 17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新北警林刑字第1105372915號卷 警八卷 18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10號卷 偵九卷 19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80748號卷 警九卷 20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554號卷 偵十卷 2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警板刑字第1113879540號卷 警十卷 22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135號卷 偵十一卷 23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55號影卷 併偵十一卷 2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2395703號卷 警十一卷 25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273號卷 偵十二卷 2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716號卷 併偵十二卷 2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719號卷 偵十三卷 2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032號卷 併偵十三卷 29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262號卷 偵十四卷 30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684號卷 偵十五卷 3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072617000號卷 警十二卷 32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164號卷 偵十六卷 33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132號卷 偵十七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