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為清
王文福
楊憲治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為清、王文福、楊憲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侯弘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