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002號
KSDM,111,聲,2002,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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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維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維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拾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維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 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 之,亦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所明定。次按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 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 ,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 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 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 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 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 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 192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 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 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 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14罪,業經法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



有各該判決書、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中,固同有得易科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編號1至7、10至11、14與編號 8至9、12至13之罪),惟受刑人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 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執聲字卷附受刑人之定刑聲請書 1份在卷可參。綜上,是檢察官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核係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5部分,前曾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2月確定,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4之案 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 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 行刑總和範圍即5年8月(計算式:1年2月+4年6月=5年8月) 內定應執行刑。
四、爰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所犯 數罪之罪質、手段及因此顯露之法敵對意識程度大致相近, 所侵害法益之種類與其替代回復可能性,刑罰之邊際效益及 適應於本件受刑人之具體情形,受刑人表示如執聲字卷附是 否同意定執行刑調查表所載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又本件固有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刑,惟揆諸前揭說明,應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 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偲琦
附表
編號 案由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竊盜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6月9日 嘉義地院110年度嘉簡字第1033號 110年11月10日 同左 110年12月7日 1.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執行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9號 2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31日 橋頭地院110年度簡字第1684號 110年12月20日 同左 111年1月26日 1.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執行案號: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03號 3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5月5日 嘉義地院110年度易字第590號 111年1月18日 同左 111年1月18日 1.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執行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66號(聲請書誤載為110年,應更正為111年) 4 竊盜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6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6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6月5日至110年6月6日不詳時間 臺南地院110年度簡字第2828號 110年12月7日 同左 111年1月11日 執行案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53號 7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6月7日 橋頭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57號 111年3月22日 同左 111年4月20日 執行案號: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89號 8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0年6月5日 臺南地院111年度易字第25號 111年2月16日 (聲請書誤載為111年2月6日,應更正為111年2月16日) 同左 111年3月15日 執行案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23號 9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0年3月21日 橋頭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77號 111年3月31日 同左 111年5月4日 執行案號: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43號 10 竊盜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執行案號: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44號 1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5月底至110年6月12日 嘉義地院111年度嘉簡字第103號 111年2月10日 同左 111年3月9日 執行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67號(聲請書誤載為114年,應更正為111年) 12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0年4月29日 橋頭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87號 111年5月26日 同左 111年7月1日 執行案號: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41號 13 竊盜 有期徒刑9月 110年2月25日 臺南地院111年度易字第296號 111年5月17日 同左 111年8月3日 執行案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283號 14 竊盜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4月29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071號 111年8月23日 同左 111年10月4日 執行案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5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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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