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352號
KSDM,111,簡,2352,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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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6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文周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被告林文周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至被告雖於警詢中坦承犯行(偵卷第11頁),惟仍 於該次警詢中辯稱:我走路過去順手拿取,我當時有喝酒, 所以我拿該安全帽,希望別人載我回家云云;又於同次警詢 中另陳稱:因為我朋友要載我,我沒安全帽,我怕被載的時 候會被警察抓走,所以我才會順手將該安全帽拿走等語(見 偵卷第12頁),顯見被告前後供詞反覆一致,其辯詞顯啟人 疑竇。又觀諸卷附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可知被告於事 發之際為單獨一人,未見有何友人同行,且被告於行竊前, 有環顧四周之動作,行竊後亦有欲蓋彌彰之假裝載安全帽行 為,而欲離去時,更有舉目四望之舉動,又於離去時行走自 如,步伐穩健,更無明顯可見意識不清之情狀,此有卷附事 發當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足參(偵卷第39至45 頁),是被告於事發當時之行止,顯與一般竊嫌為掩人耳目 之舉措相符。且被告住處位於高雄市○○區○○街00○0號,離案 發地點即高雄市○○區○○街00○0號距離甚近,步行亦只需數秒 左右(此為眾所週知之事,毋庸舉證),實無需大費周章而 坐機車返家,是被告上開所辯與常理有悖,顯係臨訟飾卸之 詞,不足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林文周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爾竊取他人機車上之 安全帽1頂,顯見其法紀觀念淡薄,且漠視他人財產權益, 並影響社會安全秩序,所為實屬可議。復考量被告犯後否認 之態度、所竊得之安全帽1頂業經警發還告訴人領回,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佐(見偵卷第47頁),則犯罪所生 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及其於



警詢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如警詢筆錄受訊問 人欄)、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被告本案所竊得之安全帽1頂,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業 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6267號
  被   告 林文周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文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3月26日14時53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前,徒手 竊取吳怡儒置於機車上之安全帽1頂,得手後旋即徒步離去 。嗣經吳怡儒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 ,並扣得上開安全帽1頂,而悉上情(扣案物已發還予吳怡 儒)。
二、案經吳怡儒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文周警詢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吳怡儒之證述。
(三)鼓山分局新濱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 領保管單。
(四)監視錄影光碟1片。
(五)監視器擷取畫面及現場照片共14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 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檢 察 官 王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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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