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威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緝字第23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81號)及移送併辦(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威誌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