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300號
KSDM,111,易,300,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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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威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緝字第23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81號)及移送併辦(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威誌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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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