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943號
KSDM,111,審訴,943,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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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9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泰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泰鴻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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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