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宏濡
唐世樺
陳建誠
上一被告之
指定辯護人 魏志勝律師
被 告 黃寶源
蕭見平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7
17號、110年度偵字第18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