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侵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代號AV000-A111064之人
代 理 人 侯昱安律師
被 告 張瑋華
義務辯護人 許仲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111年度侵訴字第48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下稱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嫌對聲請人代號AV000-A111064 之人(下稱聲請人)犯刑法第225條之乘機性交罪。是聲請 人為本案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2項規定,聲請參與本案訴 訟等語。
二、按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 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 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 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 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 ,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第2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 條之40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之乘機性交罪,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現由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48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 卷宗可查。而聲請人為該案被害人,自符合參與本案訴訟之 法定要件,經本院徵詢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並斟酌本 案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認為 准許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 洵屬適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