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永權
林冠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25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鐘永權、林冠秝因公共危險等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2 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