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字,112年度,1號
KSHV,112,再,1,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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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1號
審原告 陳雅萍

陳敬欣
再審被告 柯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就本院109年
度上字第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請求再審被告將坐落屏東
市○○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1994號,即門牌號碼為屏東
市○○路000號房屋(以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再
審原告公同共有,查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80萬
元,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稽(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
度訴字第270號卷㈠第27頁),堪認再審原告因本件訴訟勝訴可得
利益為580萬元,爰核定本件再審訴訟標的價額為580萬元,應徵
再審裁判費87,63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
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
訴為不合法,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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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