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更(一)字,106年度,2號
KSHV,106,建上更(一),2,2023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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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號
上 訴 人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8樓之2
法定代理人 賴英名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被上訴人  勝榮營造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盧清池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主張抵銷之違約金債權新臺幣(下同)2, 193,816元,業由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另行起訴請求,經本院 以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下稱另案) 審理中。因另案訴訟關於違約金債權之判斷,即為本件被上 訴人抵銷抗辯之先決問題,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另案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有於另案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茲查明另案業由本院以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在案, 有該案裁判書附卷可稽,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 在,自有撤銷停止訴訟裁定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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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