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金樹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金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金樹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8年2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4、1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