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嘉成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
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嘉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嘉成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