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心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心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心蓮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31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