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111年度,341號
KSHM,111,上易,341,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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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341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智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博安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
07號、第550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6818號、109年度偵字第7062號、109年度偵字
第8690號、109年度偵字第11455號,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偵
緝字第237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38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3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審理範圍
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 本案於111年8月26日繫屬本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 之13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釐定 上訴範圍。上訴人即被告劉智榮蔡博安(下稱被告2人) 言明僅對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341卷第9頁、本 院342卷第175頁),故本件上訴範圍僅限於被告2人之量刑 部分,先予說明。
貳、本院就科刑所依附之犯罪事實與罪名
一、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
(一)蔡博安劉智榮分別為下列犯行:
 1.蔡博安劉智榮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 意聯絡,於如附表編號1、6至7、10至14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如附表編號1、6至7、10至14「竊盜方式」欄所示之方 式,竊取如附表編號1、6至7、10至14「竊盜所得」欄所示 之物得手後即離去。




 2.蔡博安劉智榮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 意聯絡,於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 號8至9「竊盜方式」欄所示之方式著手行竊,惟未能取得財 物而不遂。  
(二)蔡博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 表編號2至5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2至5「竊盜 方式」欄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編號2至5「竊盜所得」 欄所示之物得手後即離去。  
二、原審認定之罪名
  核被告2人所為,就附表編號1、10所示之部分,均係犯刑法 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逾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就 附表編號6、11至12、14所示之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 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編號7、13所示之部分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附表編號8至9所示 之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被告蔡博安就附表編號2、5所示之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部 分,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參、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蔡博安母親身體狀況不佳、家中負債,請鈞院從輕量刑 。
二、被告劉智榮父親身體狀況不佳,尚有兩位年幼嬰孩需扶養, 請鈞院從輕量刑。
肆、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原審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壯,身體健全,卻不思以己身之力 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財物,破壞被害人、告訴人 對於財產之管領權,並影響社會治安,所為誠屬不應該;惟 念及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蘇綵菁達成調解之 犯後態度;再參考被告蔡博安前有多次竊盜、毒品等前案紀 錄(於本案尚不構成累犯),被告劉智榮亦有多次竊盜之前 案紀錄(累犯部分不重覆評價),素行均非佳,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稽;復慮被告2人犯罪動機, 犯罪過程與手段,與被害人、告訴人所受之損失程度;兼衡 被告2人自陳之家庭、生活、經濟與工作狀況等一切情狀, 就其等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二、被告2人上訴意旨稱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惟 按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 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



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 號、第331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 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 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 ,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本件原審量刑時,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 情狀而為刑之量定,其所為量刑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 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過重之裁量權濫用,且 原審既已詳細記載量刑審酌上揭各項被告2人犯後態度、工 作及經濟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 害等一切情狀,予以綜合考量後在法定刑內予以量刑,尚無 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難認有何不當。從而,被告2 人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改判較輕之刑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定應執行刑部分
  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 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 ,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 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 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 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 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 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 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 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 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 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 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461 號裁定要旨參 照)。查被告2人各次犯行之基本構成要件均是竊盜罪,罪 質相近、時間集中於109年4-6月間、地點橫跨屏東縣市,原 審考量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被害人數、所侵害法益之 性質、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之人 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予以綜合判斷,分別就不得易科罰金 之有期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各定應執行 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難認有何不當。從而,被告2人提起 上訴請求改判較輕之刑云云,此部分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伍、被告劉智榮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個人戶籍資料(見本 院341卷第93、95、137-141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 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央鄉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楊慶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行為人 被害人/告訴人 時間 竊盜所得 (是否發還被害人/告訴人) 竊盜方式 證據欄 主文欄 地點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蔡博安 劉智榮 告訴人蘇綵菁 民國109年4月13日1時27分許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已發還) 蔡博安劉智榮於左列時間、地點,跨越左列地點之圍牆進入庭院,見左列車輛未上鎖且鑰匙留置在車內排檔桿前置物箱,即由劉智榮把風蔡博安徒手打開車門,以上開鑰匙發動左列車輛後,竊取蘇綵菁所管領之左列車輛後即駕駛該車離去。 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6月5日刑紋字第1090058560號鑑定書(警3000卷第9-11頁) ⒉指紋卡片(警3000卷第11頁反面) ⒊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警3000卷第12頁) 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3000卷第13-14頁) ⒌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3000卷第16-20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7月1日刑生字第1090053254號鑑定書(偵6818卷第105-107頁) ⒎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偵6818卷第109頁) ⒏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公館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3000卷第44頁) ⒐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警3000卷第45頁) ⒑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3000卷第46頁;警6000卷第15頁) ⒒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3000卷第60頁) ⒓贓物認領保管單(警3000卷第67頁) ⒔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偵6818卷第167-173頁) ⒕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警6000卷第10頁) 蔡博安共同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劉智榮共同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屏東縣○○市○○路000 巷0號 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蔡博安 被害人張萬國 109年4月15日1時30分許 300元 蔡博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徒步進入該地點庭院,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未上鎖,即徒手打開車門,竊取張萬國所有、置於車內之300 元,得手後隨即離去。 ⒈偵查報告(警6000卷第1 頁) 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6000卷第13頁) ⒊現場照片(警6000卷第14頁) 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6000卷第20頁) ⒌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偵8690卷第37-41 頁) 蔡博安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屏東縣○○鄉○○路000號 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蔡博安 被害人丁慶壽 109年4月17日2時許 車牌號碼0000-00車牌2面(已發還) 蔡博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持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體而可供兇器使用之板手1支,竊取丁慶壽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車牌2面,得手後離去。 ⒈現場照片(警3000卷第21頁) 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警3000卷第49頁) 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公館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3000卷第50頁) ⒋汽車行照影本(警3000卷第52頁) ⒌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3000卷第63頁) ⒍贓物認領保管單(警3000卷第69頁) 蔡博安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屏東縣○○市○○街000巷00號 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蔡博安 被害人胡英豪 109年4月19日20時50分許 車牌號碼0000-00車牌2面(已發還) 蔡博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地點,持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體而可供兇器使用之板手1支,竊取胡英豪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車牌2面,得手後離去。 ⒈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3000卷第13-14 頁) ⒉現場照片(警3000卷第19頁) 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3000卷第61頁) ⒋贓物認領保管單(警3000卷第68頁) 蔡博安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屏東縣屏東市機場北路底旁 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蔡博安 告訴人鄒國雄 109年5月8日0時38分許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蔡博安於左列時間、地點,徒步進入該地點庭院,見左列車輛鑰匙未拔,以上開鑰匙發動左列車輛後,竊取鄒國雄所有之左列車輛後即騎乘該車離去。 ⒈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3900卷第29頁) ⒉機車行照影本(警3900卷第30頁) 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3900卷第31頁) ⒋職務報告(本院易407卷第117頁) 蔡博安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壹輛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屏東縣○○鄉○○路0○00號 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至8/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4) 蔡博安 劉智榮 被害人黃政德 告訴人黃易善 被害人黃子芸 109年5月25日0時4分許 350元 蔡博安劉智榮於左列時間、地點,徒步進入該地點三合院庭院,見車牌號碼00-0000號、7T-7532號自用小客車未上鎖,即由蔡博安把風劉智榮徒手打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取黃政德所有、置於車內之50元;再由蔡博安徒手打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取黃易善所有、置於車內之300 元;劉智榮復欲開啟黃子芸所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MFT-2150號,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惟未能開啟而無尋獲任何財物。 ⒈偵查報告(警700卷第3-4頁) ⒉Google地圖查詢結果截圖照片(警700卷第77頁) 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警700卷第78-79頁) 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700卷第9頁) ⒌現場照片(警700卷第72頁) ⒍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700卷第64-65、73-74頁) ⒎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偵11455卷第67-71頁) ⒏內埔分局新北勢派出所110年11月23日職務報告暨現場照片(本院407卷第167-171頁) 蔡博安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智榮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屏東縣○○鄉○○路00號 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蔡博安 劉智榮 告訴人黃啓峰 109年5月25日0時45分許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發還) 蔡博安劉智榮於左列時間、地點,見左列車輛鑰匙未拔,推由蔡博安以上開鑰匙發動左列車輛,竊取黃啓峰所有之左列車輛後即騎乘該車離去。 ⒈偵查報告(警700卷第3-4頁) ⒉Google地圖查詢結果截圖照片(警700卷第77頁) 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警700卷第78-79頁) 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700卷第26頁) ⒌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警700卷第56-57頁反面) ⒍扣押物品目錄表(警700卷第58頁) ⒎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警700卷第60頁) ⒏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警700卷第61頁) ⒐贓物認領保管單(警700卷第62頁) ⒑勘察採證同意書(警700卷第63頁) ⒒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700卷第66、68-71頁) ⒓現場照片(警700卷第75頁) 蔡博安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智榮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屏東縣○○鄉○○巷00號 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蔡博安 劉智榮 被害人陳啟珍 109年5月25日0 時45分許 無 蔡博安劉智榮於左列時間、地點,為搜尋財物而由蔡博安把風,由劉智榮徒手欲開啟陳啟珍所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與JC-5305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惟未能開啟而無尋獲任何財物而不遂。 ⒈偵查報告(警700卷第3-4頁) ⒉Google地圖查詢結果截圖照片(警700卷第77頁) 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警700卷第78-79頁) 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700卷第31-32頁) ⒌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700卷第66頁) 蔡博安共同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智榮共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屏東縣○○鄉○○巷00號 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蔡博安 劉智榮 被害人陳阿雄 109年5月25日0時48分許 無 蔡博安劉智榮於左列時間、地點,為搜尋財物而由蔡博安把風,由劉智榮徒手欲開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惟未能開啟而無尋獲任何財物而不遂。 ⒈偵查報告(警700卷第3-4頁) ⒉Google地圖查詢結果截圖照片(警700卷第77頁) 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警700卷第78-79頁) 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700卷第37頁) ⒌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700卷第67頁) 蔡博安共同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智榮共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屏東縣○○鄉○○巷00號 1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至14/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至10) 蔡博安 劉智榮 被害人簡良達 告訴人徐嘉芸 告訴人簡勝芳 109年5月26日1 時6 分許 400元及衛星導航1 台 蔡博安劉智榮於左列時間、地點,由蔡博安把風劉智榮跨越左列地點之圍牆,而進入該址庭院,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未上鎖,即徒手打開車門搜尋財物,惟未尋獲任何財物;劉智榮復徒手打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取徐嘉芸所有、置於車內之100元;劉智榮又徒手打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車門,竊取簡勝芳所有、置於車內之300 元及衛星導航1 部。 ⒈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3000卷第21頁) 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3000卷第65頁) ⒊屏東分局偵查隊110年11月25日職務報告暨現場照片(本院易407卷第173-177頁) 蔡博安共同犯逾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及衛星導航壹部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智榮共同犯逾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屏東縣○○市○○路000號 1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蔡博安 劉智榮 被害人簡義輝 109年5月26日1 時17分許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發還) 蔡博安劉智榮於左列時間、地點,由劉智榮把風蔡博安侵入該地點1樓車庫,見左列車輛鑰匙未拔,以上開鑰匙發動左列車輛後,竊取簡義輝所管領之左列車輛後即騎乘該車離去。 ⒈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3000卷第22-23頁) 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3000卷第55頁) 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警3000卷第56頁) 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3000卷第58頁) ⒌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3000卷第59頁) ⒍屏東分局偵查隊110年11月25日職務報告暨現場照片(本院易407卷第173-177頁) 蔡博安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劉智榮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屏東縣○○市○○路000號 1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蔡博安 劉智榮 被害人劉石川子 109年6月1 日2 時15分許 100元 蔡博安劉智榮於左列時間、地點,徒步進入該地點庭院,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未上鎖,即由劉智榮把風蔡博安徒手打開置物箱,竊取劉石川子所有、置於置物箱內之100元,得手後隨離去。 ⒈現場照片(警3900卷第27頁) 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3900卷第27頁) ⒊潮州分局偵查隊110年11月29日職務報告暨現場照片(本院易407卷第117、125-217頁) 蔡博安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智榮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屏東縣○○鄉○○路00○0號 1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蔡博安 劉智榮 告訴人蔡淑娟 109年6月1 日2 時30分許 2,000元 蔡博安劉智榮於左列時間、經左列地點,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上鎖,即由劉智榮把風蔡博安徒手打開車門,竊取蔡淑娟所有、置於車內之2,0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 ⒈現場照片(警3900 卷第26頁) ⒉潮州分局偵查隊110年11月29日職務報告暨現場照片(本院易407卷第117、131頁) 蔡博安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智榮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屏東縣○○鄉○○路00○0號 1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蔡博安 劉智榮 被害人邱奕海 109年6月1 日2 時43分許(起訴書與追加起訴書誤載為6月2日,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200元及荔枝1袋 蔡博安劉智榮於左列時間、經左列地點,徒步進入該地點庭院,見邱奕海所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2JZ-007 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未上鎖,劉智榮蔡博安即徒手打開置物箱,竊取置物箱內之200元,並由蔡博安徒手竊取置放於9151-JP號自用小貨車上之邱奕海所有之荔枝1袋,得手後隨離去。 ⒈偵查報告(偵6818卷第27頁) 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3900卷第4-6頁) 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3900卷第28頁) ⒋現場照片(警3900卷第28頁) ⒌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偵7062卷第77-79頁) ⒍潮州分局偵查隊110年11月29日職務報告暨現場照片(本院易407卷第117、135-137頁) 蔡博安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及荔枝壹袋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智榮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屏東縣○○鄉○○路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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