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陳金洲 被上訴人 黃振龍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被上訴人 張治忠 吳秋煌 龔忠桓 許翠容(原名許翠蓉) 陳建成 于易村 蔡安榮 郭漢宗 凃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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