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醫上更一字,111年度,1號
TNHV,111,醫上更一,1,2023010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吳菊
陳武雄
陳美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被 上訴 人 吳毅晉
胡家儉
劉孝侃
張維倫
周宗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育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