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中信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2年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中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中信因竊盜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 訴字第91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提起上訴後 ,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9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 移送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684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紀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