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62號
TNHM,112,聲,62,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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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2年度執聲付
字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宗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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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