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50號
TNHM,112,聲,50,2023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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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正川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正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惠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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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