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6號
TNHM,112,聲,36,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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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世宏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2年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張世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 ,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 同)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 114年1月14日,有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在受刑人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双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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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