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08號
TNHM,112,聲,108,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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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薛榮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80號、第18
1號判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薛榮輝(以下稱聲 明異議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以 101年度上易字第180號、第181號判決(以下稱本案判決)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 ,強制工作3年確定,然本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9案,認定 聲明異議人犯案日期為同日晚間,地點卻分別在桃園及嘉義 市區此2個完全不相同地方,2地相差200公里,聲明異議人 怎可能在相同時間、竊取不同縣市之不同車子,聲明異議人 應判決無罪。又聲明異議人曾經自首犯下好幾10案竊盜犯行 ,經法院以連續犯判刑,聲明異議人才因此又犯本案,卻因 刑法改成一罪一罰,聲明異議人本案遭判處刑期過長,本案 判決有必要從輕量刑,聲明異議人現在才向法院聲明異議, 是因為最近看判決書的內容才發現上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379條第1項第7款、第10款、第11款、第12款、第14款、第4 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判決無罪。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 有明文。而所謂指揮執行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 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 利益者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68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案聲明異議人異議之對象,明顯是針對本院101年度 上易字第180號、第181號刑事判決是否違法,應否判決被告 無罪,而非針對檢察官刑之執行或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 法但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其聲請難認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紀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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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