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9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謝積武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聲字第1049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裁定(聲請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4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即抗告人謝積武犯廢棄物清理法等 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聲請人),聲請原審法院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原審法院以受刑人如附 表所示犯行,均在最先判決確定之前,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法院即原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而就 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等旨。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 裁 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定有明文。而數 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 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 均應受其拘束。且定應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 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 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 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 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 《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 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等情狀綜合判斷 ,倘裁量結果未逾法定範圍,且符合上開罪責相當原則之法 規範目的,而無濫權情形者,自無違法可言。
四、審酌抗告人正值壯年,如附表所示各罪均非偶發性犯罪,所
犯均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罪,對於環境保護、大眾生活環 境均有不良影響。衡量抗告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 刑事政策等情,本院認原審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於審核全案後,依刑法第51條所 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酌定附表所示 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核均未逾越法律裁量之 內部界限或外限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而有違比例原則、平 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法律內部抽象價值界限,而使抗告 人受有更不利益之情事,應無不當。
五、綜上,原審就附表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核未逾越法律裁量 之內部界限或外限界限,且無濫用裁量權而有違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法律內部抽象價值界限,而使抗 告人受有更不利益之情事,亦與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 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無違。抗告人抄錄部分學者見 解、他案判決或裁定及以其家庭狀況為由,指摘原審就此部 分所定之應執行刑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應屬 過重,然被告之家庭狀況,附表所示各確定判決就此業已加 以考量;另個案情節不同,本院不受其他案件之拘束;且觀 諸抗告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其合併刑期達3年(外部界限) ,原審就抗告人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實 難認有何過重情事,且未逾法律裁量之內部界限與外部界限 ,核與前述抗告人所指之法律原則無違,故本件抗告人抗告 指摘原裁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此部分抗 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凌昇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附表:受刑人謝積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非法清理廢棄物 非法清理廢棄物 非法清理廢棄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26日 108年3月間某日 108年5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77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800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29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 1345號 109年度訴字第103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27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6月18日 109年3月30日 111年2月2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345號 109年度訴字第103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7月22日 109年8月5日 111年3月23日 備 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750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3008號)(已執畢) 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75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3009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43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0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