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抗字,112年度,1號
TNHM,112,抗,1,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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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孫展鴻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111年度聲字第833號裁定,提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孫展鴻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 未考量限制加重原則、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定刑時應 隨罪數增加而遞減刑度,如僅以加減方式於各罪刑度加總後 ,略以酌減而定應執行刑,與定刑原則有違。抗告人所各罪 行為態樣、情節、情況均相同,最重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 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為8倍,顯然違反罪責相當與比例原則 。抗告人犯罪時年僅00歲,父母離異,於0歲時由外婆撫養 長大,為隔代教養,僅有○○畢業,欠缺社會經驗,亟需賺錢 生活孝順奶奶,因法律知識不足,誤入歧途,所犯罪質均屬 詐欺罪,抗告人已坦承犯行,並未辯解,犯後悔恨,原判決 定刑方式僅為宣告刑之加總後,酌減定刑,等同無差別定刑 ,不能反應抗告人罪責,請求以最長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加重2分之1,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3月等語。二、程序事項:
㈠、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 10月31日以111年度聲字第833號裁定在案,因抗告人另案在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經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56第2項規定,囑託監所長官於111年11月7日送達裁定正本 於抗告人,抗告人之抗告期間原於111年11月12日屆滿,因 屬假日,遞延至次一上班日即同年月14日,是抗告人不服原 裁定,於111年11月14日依同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向監所 長官提出抗告狀,尚無遲誤法定抗告期間。  ㈡、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各經判決確定,受刑人具狀聲請定 應執行刑(原審卷第58-61頁),檢察官以原審法院為最後 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



  
㈢、檢察官聲請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業經原審法院給予抗告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原審卷第418頁),抗告人提起抗告,並提 出抗告狀載明其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是本院無再另給 予陳述意見機會之必要,合予敘明。  
三、法院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時,應 在所適用法律規定目的及其秩序理念指導之外部性及內部性 界限內,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綜合考 量行為人所犯數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 、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性及所侵害之法益等面向, 採對其中最重刑嚴厲化之限制加重原則,所為給予適度恤刑 折扣之特別量刑過程,並非必須一律僵固地僅按其宣告刑累 計刑期之比例換算或折計以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300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立法者就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不採併科主義,而採限制加重原則 ,其旨在反應刑罰執行在功能上具有邊際遞減效應,且因併 科不利於被告之社會復歸,乃秉於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以 避免數罪併罰因責任重複非難而淪於苛酷。是法官於另定應 執行刑裁量時,自應遵守複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綜合數罪 侵害法益之異同、犯罪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犯罪行 為態樣、手段、動機有無差別等犯罪情狀而為責任非難重複 程度高低之整體判斷。倘整體判斷結果,各罪間之獨立性甚 高,或侵害不可回復、不可替代性之個人法益(例如:殺人 、重傷害、妨害性自主等),或反映出被告有更高之法敵對 意識者,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皆較低,均宜酌定較高之執行 刑;反之,則允宜為較低執行刑之宣告,並注意維持輕重罪 刑罰體系之平衡(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645號、第1480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抗告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 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稽,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原審法院為最後事實審 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原審法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固非無見,然查:   
㈠、抗告人如附表所示各罪,除編號1為公共危險罪外,其餘均為 加重詐欺取財罪,而依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抗告人均 係參與由共犯劉良裕孫展宇湯喬宇等人所組成之詐騙集 團,擔任收取或分配提款卡、提領贓款、電腦手等工作,犯 罪時間集中在107年12月至108年4月間,而抗告人加重詐欺



犯行,雖分別以數案件審理判決確定,然觀諸其犯罪時間, 各該案件之間多所重疊或具有接續性,並非不同時期之不同 犯罪,亦非犯罪經查獲後,又另外再加入詐騙犯罪之情況。 再者,抗告人如附表所示詐欺取財犯罪中,部分屬於詐騙他 人金融帳戶、提款卡之詐欺取財犯罪(如編號2等),嗣後再 以該等金融帳戶作為詐騙他人財產之工具,並經分別論罪, 就犯罪內容而言,實有部分重疊、目的單一之階段特性,於 定應執行刑上,自應予以斟酌考量。且詐欺取財罪因屬侵害 個人財產法益犯罪,所犯罪數應以被害人之人數為論罪基礎 ,於刑之宣告上固應論以數罪,然就實行行為而言,獨立性 甚為薄弱,是於裁判確定後之定應執行刑程序,仍應考量此 等犯罪之特性,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另為整體之檢視及 評價。
㈡、詐騙集團犯罪,多以被害人報警處理或提出告訴為偵查發動 之開端,然因被害人散在各地,基於法定管轄權之因素,嗣 後偵查及審理法院可能不同,未必得以合併審判,因而可能 發生同時期犯罪分由不同法院審理並確定之情況,此為司法 管轄權制度運作使然,不應於定應執行刑程序時轉嫁為受刑 人須承擔之不利益因素,換言之,不同被害人案件是否由相 同法院合併判決,容非受刑人所得強求,然就後續定應執行 刑程序而言,刑事訴訟法既然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裁定」,即應由受理定刑聲請之法院,在不受起訴 管轄限制之情況下,以受刑人整體犯罪歷程、犯罪特性及刑 罰特別預防與個別預防之目的綜合考量,合併為單一之應執 行刑宣告,不再因不同被害人由不同法院各別判決確定等因 素,對受刑人為重複、過度之評價。抗告人如附表編號2至2 0所示犯行,犯罪時間有重疊,前後共歷時約5月,並無經查 獲後又另外再犯之情況,則本件因被害人所在位置或偵查機 關管轄區域不同,或因被害人報案時間前後差異,導致抗告 人於同一時期之犯罪行為,分由數案起訴審理,並分別確定 ,非屬可歸責於抗告人之情況,因而於後續定應執行刑之結 果,與合併審理並定應執行之情況相較,不應有更為不利之 情況,以符公平原則。
㈢、本件附表編號2至20所示各宣告刑,以有期徒刑1年6月為最長 其刑,部分罪刑分別經定應執行刑結果,均為3年6月以下之 有期徒刑,顯係慮及本件犯罪之特性,採取限制加重方式定 刑,考量各罪之差異性甚小,犯罪時間密集等因素所為之整 體性評價,避免單一宣告刑對應執行刑所生之加重效應失衡 ,相較於此,原裁定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3年,已高於「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之法



定最重法定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各確定判決均認定抗告人 為參與犯罪組織之犯罪情節,原裁定實有比例失衡而不利於 受刑人之情況,其裁量權之行使,即難謂妥適,抗告人指摘 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撤銷。至於 抗告人主張,本件應以最長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加重2 分之1,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3月,實誤解定應執行刑 程序屬判決確定後之整體評價特殊量刑程序,並分對單一刑 罰之加重減輕,併予敘明。
五、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 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 1 項前段、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因原審法院既已就本案各罪之執行刑為實體審酌,本院 自為裁定並無損受刑人之審級利益。爰於附表所示各罪定應 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內,考量附表所示犯罪,除編號1屬公共 危險犯罪,罪質有異,其餘均屬參與同一詐騙集團之詐欺犯 行,犯罪時間集中,手法相同,各罪差異性甚低,並斟酌各 自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兼衡刑罰矯正被告惡性及社 會防衛功能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 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孫展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17罪)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27日 108年3月3日至108年3月15日 108年3月6日至108年3月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3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第27號、第32號、第62號、第80號、追加起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第27號、第32號、第62號、第80號、追加起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交易字第347號 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第756號 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第756號 判 決 日 108年8月12日 108年12月27日 108年12月27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交易字第347號 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第756號 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第756號 確 定 日 108年8月26日 109年3月2日 109年3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17號(臺南地檢109執助寅290)。 ①雲林地檢109年度執他字第175號(南高分檢109執丁6號)。 ②編號2至4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①雲林地檢109年度執他字第175號(南高分檢109執丁6號)。 ②編號2至4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11日 108年1月2日至108年1月4日(聲請書漏載) 107年12月30日至108年1月3日(聲請書誤載)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第27號、第32號、第62號、第80號、追加起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第9號、第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第7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第75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183號、第218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52號 判 決 日 108年12月27日 108年12月31日 109年5月26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第75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183號、第218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52號 確 定 日 109年3月2日 109年1月21日 109年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09年度執他字第175號(南高分檢109執丁6號)。 ②編號2至4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①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58號(臺南地檢109執助寅518號)。 ②上開3罪刑與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刑(經撤銷改判),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①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21號(臺南地檢109執助寅803號)。 ②編號6至8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4罪,聲請書誤載6罪,本院逕予更正)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2日(聲請書誤載) 108年1月2日(聲請書誤載) 107年12月14日至107年12月27日(聲請書漏載)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第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第72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106號、第610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52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52號 108年度訴字第1128號 判 決 日 109年5月26日 109年5月26日 109年7月21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52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52號 108年度訴字第1128號 確 定 日 109年6月30日 109年6月30日 109年8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①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21號(臺南地檢109執助寅803號)。 ②編號6至8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①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21號(臺南地檢109執助寅803號)。 ②編號6至8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①屏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5號(臺南地檢110執助寅133號)。 ②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編 號   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6罪)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16日(聲請書誤載) 108年1月1日(聲請書誤載) 108年3月6日至108年3月13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第9號、第1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109年度少連偵緝字第3號、移送併辦108年度少連偵字第65號、第93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1號、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140號、追加起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65號、第9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4號、第25號 110年度訴字第126號 109年度訴字第566號、金訴字第169號 判 決 日 110年4月7日 110年10月5日 110年1月29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4號、第25號 110年度訴字第126號 109年度訴字第566號、金訴字第169號 確 定 日 110年5月13日 110年11月4日 110年8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①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57號(臺南地檢110執助寅1026號)。 ②上開罪刑與附表編號5所示之3罪刑,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183號、第218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48號(臺南地檢110執助寅1078號)。 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03號(臺南地檢111執助寅6號)。 ②編號12至13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編 號   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年4月(18罪,聲請書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有期徒刑1年5月(6罪) 有期徒刑1年4月(16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8日至108年3月15日(聲請書誤載) 108年3月13日至108年3月18日(聲請書誤載) 108年3月6日至108年3月1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109年度少連偵緝字第3號、移送併辦108年度少連偵字第65號、第93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1號、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140號、追加起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65號、第9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09號、第116號、108年度偵字第4140號、第4481號、8056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09號、第116號、108年度偵字第4140號、第4481號、8056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566號、金訴字第169號 110年度訴字第64號 110年度訴字第64號 判 決 日 110年1月29日 110年12月22日 110年12月22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566號、金訴字第169號 110年度訴字第64號 110年度訴字第64號 確 定 日 110年8月16日 111年1月25日 111年1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03號(臺南地檢111執助寅6號)。 ②編號12至13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7號(臺南地檢111執助寅271號)。 ②編號14至15至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7號(臺南地檢111執助寅271號)。 ②編號14至15至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
編 號   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7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0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8日 108年4月9日至108年4月27日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月1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739號、第5260號、第6907號、第7014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9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739號、第5260號、第6907號、第7014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9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第63號、第81號、第83號、108年度偵字第287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909號 108年度訴字第909號 110年度訴字第118號 判 決 日 109年3月12日 109年3月12日 110年12月30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909號 108年度訴字第909號 110年度訴字第118號 確 定 日 111年1月13日 111年1月13日 111年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86號(臺南地檢111執助寅602號)。 ②編號16至17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86號(臺南地檢111執助寅602號)。 ②編號16至17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①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43號(臺南地檢111執助寅472號)。 ②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編 號  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6日至108年1月9日 108年1月初某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36號、第6270號、第13910號、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39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36號、第6270號、第13910號、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391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799號、110年度訴字第448號 109年度訴字第799號、110年度訴字第448號 判 決 日 110年12月23日 110年12月23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799號、110年度訴字第448號 109年度訴字第799號、110年度訴字第448號 確 定 日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①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614號。 ②編號19至20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①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614號。 ②編號19至20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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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