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廖泗滄
廖洲槍
廖梓滄
廖秋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追加原告 廖珠鴻
廖圭鉁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廖六合
法定代理人 廖清貴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參 加 人 廖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家上更一字第5號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家上更一字第5號事 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 第554號判決參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