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99號
TCHM,112,聲,99,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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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梅竣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111年度上訴字第1746號強盜擄人勒贖等案
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強盜擄人勒贖等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746號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在案,並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 自111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業經二審宣判,足認被告並無串證 之可能,且被告係家中長子,育有未成子一人,實無逃亡之 可能,已籌到新台幣2百萬元做為保釋金,被告並患有椎間 盤突出舊疾,並無逃亡可能,請准予交保停止羈押等語。三、茲查其羈押之原因,不因其家中仍有未成年子及其患有舊疾 、已經籌到保釋金等情形而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 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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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