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73號
TCHM,112,聲,73,2023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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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明聰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
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明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明聰前犯業務侵占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93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910號),於是聲請在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兼受命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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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