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有利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號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
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有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有利前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93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42號),於是聲請在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兼受命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