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64號
TCHM,112,聲,64,2023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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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振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
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振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振凱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96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688、2691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高 文 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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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