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3號
TCHM,112,聲,33,2023011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方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 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 國111年12月2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 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之情形 ,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 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傷害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 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甲○○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 卷附受刑人111年12月2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 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 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 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



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 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 ,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陳 述意見,受刑人於112年1月10日親自收受本院函文後,同日 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2年1月7日112中分高刑竟112聲3 3字第00180號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 查表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57至62頁)可稽。是以,本院 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編號1係妨害 居住安寧之犯罪;編號2為侵害性自主之犯罪;編號3則屬侵 害身體健康法益之犯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 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其所生痛苦 程度隨刑期而遞增,暨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 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自由 強制性交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03.10 111.02.17 111.02.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157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157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1575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741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32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32號 判決日期 111.05.31 111.10.27 111.10.27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741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32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32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1.06.28 111.11.28 111.11.28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44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458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4589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