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宜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宜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受刑人莊宜哲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幫助犯一般洗錢罪、附表編號2至4所示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係屬故意侵害財產法益案件、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係於109年6月間所犯、附表編號2至5所示犯行密集係於參與同一詐欺犯罪組織期間於109年11月至110年1月所犯,兼衡酌詐騙金額、犯後均未賠償被害人損害,及受刑人目前31歲,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曾定過應執行刑之折算比例及受刑人於地檢署調查表內就檢察官本案聲請表示無意見等情,就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附表:受刑人莊宜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新臺幣10萬元) 有期徒刑1年 (3罪) 犯 罪 日 期 於109年6月上旬至109年6月24日止 均於110年1月11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金門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07號;併辦案號: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8、917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39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2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金門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45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3月8日 111年8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金門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45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1年3月8日 111年9月22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社勞,不得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金門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3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333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附表:受刑人莊宜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3 4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各次犯罪截止時間 均於110年1月13日 犯罪截止時間於110年1月13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32、4548、13540、2233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32、4548、13540、223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7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78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8月25日 111年8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7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78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1年9月28日 111年9月28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894號 (編號3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894號 (編號3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附表:受刑人莊宜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2罪) 犯 罪 日 期 ①110年1月4日 ②犯罪截止時間於110年1月13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32、4548、13540、223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78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8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78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1年9月28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894號 (編號3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