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00號
TCHM,112,聲,200,2023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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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浚宥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
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浚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浚宥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3年7月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2 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 2年1月10日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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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